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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职工个人是不可以同时在两处缴纳社保的,原来不在统一地区,可能是因此信息不畅的原因。建议按规定缴纳社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702 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除出租(其他业务收入)对应其他业务成本外,其他自用部分皆可作为管理费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代理出口的佣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只要做了税种认定就需每月/季申报,每月发生业务,零申报即可。
您好,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再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缴费。如此会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虽然税法并未将“构筑物”单独列出,但事实上“构筑物”列入上述第(一)项最为适合,也得到税务机关、教育培训单位、企业等各界一致认可,历来对此并无异议。反之,若将其不作为第(一)项,则作为后面四项明显更加不合适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不用缴纳保险,乃是法律规定;则向其支出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自可据此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如上所述,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符合条件可以扣除;但是因委托贷款而另行支付手续费支出不能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而应一并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扣除。
您好,外方方面,对外支付股息时,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37号文规定源泉扣缴(税款从股息中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10%。如果有税收协定的,可适用协定优惠税率(若有优惠税率)。完税凭证交对方,对方可抵免所得税。中方方面,中国法人投资人取得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由中方股东自行处理,你公司无关。
您好,供热改造过渡费具体内容是什么。很可能属于供热改造的价外费用,应并入改造费中一并开具发票。
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处未提及专项扣除,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仅列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四项,则个人理解非居民个人不能将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两项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二、关于“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中的“类”是指“专项附加扣除”作为一个大类,还是指其中具体“小类”,这个暂时并不明确。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1674,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