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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加收的滞纳金一般不得超过应缴的工会经费。
2. 以《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为例,第九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主要包括:(一)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三)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从上述规定来看,经过工会授权委托,是可以由税务局补收原来的工会经费和滞纳金的,建议根据当地颁布的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等文件来进一步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企业在所属会计期间按会计政策将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如果在当期实际发放,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次月申报;如果在当期未发放,会计处理上并未分配到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也未签字,职工实际未取得所得或取得所得的权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1月份会计处理上将工资分配到个人名下,职工个人在工资明细表已经签字,尽管未实际发放但职工实际取得获得所得的权利,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月申报。
先打个比方吧:公司给您发10000元工资,衣食住行公司不管,您自行支付,每个月要花6000元;下个月公司给您发4000元工资,与上月一样的衣食住行6000元公司替您承担了。您不会认为公司给您降工资了吧?
以上即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显然,“合同里指明由我们来承担这些费用”,其实属于审核费的组成部分,一并入账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符合或者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品名、数量、金额等项目与实情一致,索要何种发票皆属客户权力。比如合计购买500万元,要求200万元专用发票、300万元普通发票并未违规;而且开具何种发票与销售方计税也无直接关系。只是普通发票的话,则购买方就无法抵扣增值税了。
我尽量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一下吧。
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正如您之所言,需要有确凿证据确认未来可以在税法期限内进行弥补,否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个现实中不容易做到,所以大多情况下,亏损一般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若以上述规定,确实可以确认,则原理即为:比如明年您缴纳所得税之前盈利2000万元,您说我没赚那么多,我要缴25%的企业所得税,其实才赚了1500万元。而假设今年您亏损了1000万元,若预计明年可以弥补,您就可以说,其实我只是亏了750万元;因为明年我可以少缴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250万元现在是我的一项资产,明年可以收回(当然,是以少纳税的方式)。
是的,我赞成您的理解,研发费加计扣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加计扣除当然也是一项扣除,否则“加计”还有什么意义)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从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申报表格式,也可一目了然。
参考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项目说明及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比如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所取得的收益。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政策导致少缴增值税时,做以上会计分录。如果存在留抵而不涉及纳税,则不用做会计分录,只须纳税申报时反映在申报表上即可。
投资性房地产是会计准则的资产概念,其后续计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而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现行政策不区分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如为出租房产税收上按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及方法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如果建筑项目属于未跨市的,A已经在该公司所在地开出税率是9%的发票,不需要预缴;跨市的需要不论如何开具发票均应开具外管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煤矿使用防爆运输车”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若不涉及增值税,自然也不涉及附加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