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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至于何为“管理不善”,则并无详细规定。个人认为,“公司更名”属于管理活动范畴,“更名”与“及时处置包装物材料”存在可控性;但上述因更名而致报废材料,似乎并非“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者其一,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一、无论会计还是税法,皆无“亏损太大,影响年度利润,放在待摊费用”一说。换句话说,会计处理须依会计准则,税法处理须依所得税法,但不能任意调节利润。
二、既然如上处理,则当依法调整上年数据;然后继续本年处理。
您好,只要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同意负担,当然可以向其支付款项。但是,税法上法人代表个人负担部分应由其个人负担,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变通处理:如果法人代表在企业领工资的,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即可。
一、可以按照行业规定补提。
二、无论正常计提还是补提,若未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好,子公司未开始运营的,没问题。如果已经运营,需比较转让价和被转让企业净资产金额,明显偏低的,存在一定风险。或者作划转处理,具体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40号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须有如下要件:
(一)实际发生相应支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没有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即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
(四)按照规定时限认证并申报抵扣。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自可依法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二、您提及“返点”事项,则并无全国性文件规定。
三、至于是否“虚开发票”,关键在于业务本身是否与票面相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并无“土地租赁税”一说。
二、出租厂房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按照不含税租金收入计算增值税额(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按照合同租金金额,税率千分之一。
(四)房产税:按照不含税租金收入计算,税率12%。
(五)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
(六)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成本税费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所谓明年优惠到80%,这个比较笼统,也未见全国性相关文件。有个文件可以参考一下:
《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降本增效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建议您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若合同续签,可分期摊销;若不续签,可以一次转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向非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一般认为成交价格即为市场价格,不会被否认,除非具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所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之情形。
但若向具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定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0%.
您可以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开票限额。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打个比方:您没进行正常防雨,让雨水淋湿而霉烂变质,那就不能抵扣了。)
若非上述原因所致,比如市场原因、产品滞销导致积压、报废、处理,则非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之法定事由,自可依法抵扣之。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 “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亦可佐证上述观点。
库存商品正常毁损、变质,其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不需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审批,如实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