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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1600
全日制非全日制并非问题关键。建议在新的社保征管文件出台前,工资下设退休返聘工资明细科目,缴纳社保时不计入基数。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并且已退休人员停止社保的个人缴费。
您好,无偿转让无需作会计处理。无偿转让的模式存在风险:1.转出方无形资产摊销不得扣除;2.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风险。建议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40号文规定的,以划转形式处理。2.有偿转让。
另外,技术转让符合条件可免增值税。财税2016 36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meis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符合财税2010 111号文的,转让无形资产所得在500万元内免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适用12.5%税率。
您好,股权转让无法实现迁址。
变更经营地址是可以的,跨辖区需要到两个区的工商局都办理,首先到迁入地工商局办理迁入,然后拿着《企业迁移通知书》到迁出地工商局办理迁出。如果无法迁出,只能在外省新设公司,再将现公司资产转让给新公司。
您好!像您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和客户约定该批布料的价格包含所支付的检测费,您与境外客户直接按货款收回所支付的检测费;另一种方法是和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然后按服务贸易方式办理收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上所述,销售商品收到快递费,其实“货物加服务(快递)”,显然销售商品乃是主营,因此应当一并适用销售商品税率开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使用个人名下的房产,现在是政府要求拆迁”,法定被拆迁人为个人,补偿对象也为个人,不涉及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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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从语文措辞上来看,应当是谁丢失谁挂失(如果受票方丢失,开票方也发现不了啊)。
二、登报挂失以后,可以凭借开票方其他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入账。
不能认定为代垫费用。如果为母公司代垫费用,首先软件许可交易主体一方应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票据应开具给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境外母公司统一购买了软件许可费(license fee)并按照境内公司使用该软件的实际用户数分摊相应费用给境内公司,不属于代垫费用。
《2018年新会计准则常用会计科目表注释2.0》有的混乱,第一部分1521是“其他债权投资”,第二部分会计科目注释中1521是“债权投资”,因此,《2018年新会计准则常用会计科目表注释2.0》并非权威机构出台的或不是最终版本,建议在1521编码前1503持有至到期投资后自行编码,财政部正式下文统一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说,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既然以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自应付款入该个体工商户开设并备案于税务机关之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