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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公司今年8月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厂房合同”,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多了,不能退税;
二、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因此,贵公司应签订厂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逾期缴纳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按合同约定2019年1月交付使用,应从2019年2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计税(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适用增值税税率。一般项目征收率3%(个别项目5%)。小规模纳税人无论自开或者代开,您收到3%征收率发票本身并无问题(除非此项目应适用5%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个别项目可以,包括建筑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车辆保险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因此,若已购买但未贴用,则可使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上述“婚丧补贴”作为福利费处理并无不当。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企业可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按照规定期限缴入国库。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我们先看两个文件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如上所述,所谓“环评费用”,若只是“环评”本身费用,毫无疑问,计入管理费用即可。若是为了“环评”通过,而发生了上述后期“更新改造”等资本化支出,理应并入固定资产成本。
您说“税务独立申报”,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属于独立纳税人吗?若如此,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判断,您是想问关于质保金的税务处理吧?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开立100元的发票与我方,而我方只先支付90元工程款”,可以按开具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成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加计扣除属于税法规定,账务上不作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加计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非居民个人,主要变化包括:
一、关于居住期认定时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二、适用税率变化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费用扣除变化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取消“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其适用税率与某个年度内部分时间未开发票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