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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3级分支机构和2级分支机构税收上区别只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区别,其他税收上没有区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经审批可以汇总纳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入二级机构纳税。
二、总公司直辖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分公司下属的支公司是三级分支机构。总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二级、三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子公司,只是管理层级的区别。
您好,财税2011 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优惠明确的自行研发,对于合作研发共有著作权,更多的认为不属于自行开发,不得享受。
2018年1月,新三板挂牌公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了《**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决定书》(*国税稽处[2018]29号)。违法事实:公司以前年度部分软件产品开发成本中列支了技术服务费,相关业务由第三方完成,不属于自行开发生产产品的范畴,对应的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公司已申报并收到相关增值税退税款。
这个依据比较明确且比较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至于“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逃、骗、抗等严重违法以及未办证、报备、申报等一般税收违法,详情可以查阅一下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
您好,只能第一种会计处理办法。借记工程成本100,贷记应付账款10,银行存款90。发票金额和实付金额允许有差异。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以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支付是指权责发生制,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的。
您好,人社厅函〔2018〕246号:“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因此,在原来操作范围内的,均可继续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只有发票,没有上述相关资料,则属于“孤证”。若进行报销,从凭证上看有些勉强。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作为按次纳税的“专家”,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当地规定上述标准乃是不超过500元,则此费用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发票”与“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二者选其一)。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通常签劳务合同的话,不属于雇员,是不需要交社保,如果是签劳合同,属于雇员,应当交社保,要看和保洁人员的合同来判别。
您好,应该看合同当中是否却明确的把场租费和营销服务费分开,如果合同里场地租赁费和营销费两个项目和金额都分开,那发票也应该分项开具。但如果合同里合并成一个价格,可以作为混淆销售来处理,可以全部开场租费,也可以全部开服务费,具体看合同怎么约定。
您好,信息不全,还有错行的话,建议还是重开发票。折痕没关系,现在发票通常不需要扫描认证,都是在发票系统里面勾选认证的。
您好,系统没有限制什么时候不能开,可以开。但开完之后需要和跟税务机关解释现在还在开具17%税率发票原因,系统本身并不会限制开票。如果5月1日以前有没有做过未开票收入的申报,那就会出现滞纳的情况。
您好,税法没有强制要求有合同,合同并不是发票入账必要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如果金额大的话,最好是有合同。如果要问金额具体多少大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更多是以企业的规模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