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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每个月的利息都是126.67万的话,按月计算的利率是1.267%,按年的利率是15.2%,由于是等额本息偿还,实际可以使用的本金并没有1亿,而在到期前提前偿还的本金也在以后期间计算了利息,因此,实际的利率要比15.2%高多了,大约是15.2%的2倍,即30.4%
一、关于“通讯费发票员工个人抬头”,这个问题有不同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总之,可能见解不同,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若上述招待费支出已经入账,则账载金额5000元,税收金额0元,调增金额5000元。
可以选择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能执行原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已经明确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皆尚未废止,但前者适用范围已受限制。按照“财会[2006]3号”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基本准则及有些具体准则随后有修改,例如职工薪酬、收入、政府补助、金融工具、财务报表等),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至于有些具体文件(比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则文件中并未限定适用范围,而各种企业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您好,这个一般是所得税优惠,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核定税率征收个人的经营所得税,至于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的园区也会有些返还政策,具体得看各个园区的规定。
发票开具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上所述,若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部分员工实际工作地在子公司”,则“工资在子公司发放”并无不当;至于“社保在母公司缴纳”,对于母公司来讲,则属于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其他税种与小规模、租赁行业没有直接关系(若依法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自可享受)。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以下条款各有道理,可供参考: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主要在于增值税方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其他税种与行业没有什么关系。
至于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租赁业务另有特定科目以及单项准则,您可以查阅一下。
总体而言,特殊方面并不太多,也不是很明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计税依据乃是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在符合市场原则前提下,转租人、转租收入并非房产税纳税人、计税依据。
二、如果您是出租方,您10万元租出去,然后承租方30万元租出去,您不觉得您亏了吗?您为什么不直接30万元出租呢?我既有此疑问,税务机关也会有。本答复第一部分政策依据及结论毫无问题;但是您是否在以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方式逃避纳税。若如此,税务机关自然依法追究。
可以作为资产处置损益或者营业外收入,并计提增值税等税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若价格未定,则收入并不确认。
二、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等),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三、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