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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适用税率的前提条件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而非单纯的收到货物。
1. 如果贵公司确认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税率变更前,可要求销售方按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未开票收入,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补开相应税率的发票给到贵公司,防伪税控系统系统是允许使用旧税率开具发票的,而且也必须按照旧税率开具发票。
2. 如果贵公司确认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税率变更后(如赊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而非货物发出或收到),那么应该开具新税率的发票。
【回复】您好!您描述的业务内容不够清晰,给您提供以下两个文件供参考,如果符合文件规定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不符合文件规定应按视同销项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其他支出项目也是这个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第十三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支付、取得凭证滞后,但成本费用发生须得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此文件适用范围“缴纳义务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规定,票实必须一致。您应当按照实际公允价值抵债金额开具发票,就是相当于人家还了您欠款,您又拿这个钱去购买此项资产。否则确实涉嫌偷逃税款,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苗木栽植”、“苗木销售”是各自独立?还是二者连续进行,即先栽植、后销售?
参考《青岛地税网站举办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政策网上答疑》问题七:如果买下写字楼的一层,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对于使用共有使用权面积上的多层建筑,房地产权证上没有标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拥有写字楼的一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应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对于上述数据无法取得的,可暂按房产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单位税额/写字楼总层数计算,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