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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金税三期不会监控这么细,但您的开票明细都是在金税三期里面的,不排除有被关注的可能,主要看主管税务局的关注点和设置的监控指标。
销售定价属于商业行为,本身依据客户性质,给到不同客户的价格就会是不一样的,只要您能合理解释定价原因,风险是比较小的。
但如果这家企业和贵公司有关联关系,那么不论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以看到,风险都是很大的,因为未来的趋势是数据越来越透明的。
定价低的风险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会少交,那么如果按给其他企业的同等价格处理的话,会需要您补交少交的税,同时征收滞纳金及罚款等。
您好,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废旧钢材公司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回收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9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自2011年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被全面取消。现阶段这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关于“法人”,即非自然人,比如公司;许多人把“法定代表人”混为“法人”,这是错误的。举例来讲: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许多人把张三称为“法人”,这是不准确的。“法人”乃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是张三。当然,甲公司的另一股东若为乙公司,则甲公司的股东张三乃是自然人股东,股东乙公司乃是法人股东。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转让双方(新、旧股东)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作为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股权,则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既然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相应利息当然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扣缴义务人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经营地注册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已达到,请问我们需要到税务办理什么手续?到哪个税务局?”。分公司应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种核定、纳税期限、发票领购等手续。
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公司将培训费和因培训产生的市区交通费和餐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答复】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该物业公司为贵公司提供了劳务,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可以用。对方是公司不是个人,贵公司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抵减10%的当期应纳税额这部分应该是税收优惠,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而不是抵减了当期费用。“其他收益”计入本年利润,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第二项(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