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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资金本身,别人自然无权干涉;账务处理也可自行决定。我说说税务方面相关规定:
一、既然涉及母公司、子公司,那就涉及关联交易。就是说,要视同借款,视为收利息进行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集团内无偿借贷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若“没有足够资金还给母公司”,可转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样需要缴纳印花税。若不作为资本,则为营业外收入,那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可以的,我理解属于劳务中的加工劳务。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其前提乃是有“应税凭证”。对于“购销合同”这个征税项目而言,征税对象包括《购销合同》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以上皆无,则压根不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实不相瞒,您这个问题过于笼统了。如果这样的话,只能建议您买一本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书来看了。经营租赁以及物业服务,对于会计准则也不是过于特殊的行业,大多就适用一般规定。若您有具体问题,可请再次提问。
基本原则就是:若一项支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对于酒店行业而言,比如食材、房间耗材、厨师以及服务员工资等,这些都是成本。而若支出乃是酒店经营活动所必要,但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联,则为费用,比如酒店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工资。
怎么开具发票,取决于税法规定,不在于“对方是否同意”。既然质量扣款,理应红冲原先已经开具的全额发票。就如“对方不同意付款,那就去法院告他”一样,这个情况对方不同意红冲,就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他——钱没有花(扣款部分),却想全额抵税,真是岂有此理?
您说的购回指的不是退货吧?如果不是退货,应该按采购业务处理。
需要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关于买赠行为,一般还是应当体现于票面的:或者将实际收款按照公允比例在售品与赠品之间分配,或者分别名义价格开具、同时另起一行标明折让。这样就不用另行视同销售处理了。
当然,您如果发票票面不体现赠品,那也只能另外视同销售处理,赠品及相关税金作为销售费用是对的。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既然型号、料号、单价不一样,理应分别据实开具。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也就是说,上述费用若发生于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则可并入无形资产;若为之后发生,可以直接费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