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我先打个比方吧:销售人员总提出让您“闯红灯违章”的要求,作为驾驶员,您该怎么做?估计您不会听他吧。闯红灯违章,预开发票违反税法,二者性质一样。
发票开具时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结论:您当然不会听人要求闯红灯,也不应听人要求预开发票。
是的,毫无疑问,应当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开具普通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这里有一条重要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既然承租方“有油品经营资质”,自然不会禁止。
既然出租给“有油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则这属于您的自主经营权利,自然并无禁止。
这里有一条重要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既然承租方“有油品经营资质”,自然不会禁止。
一、对方是否超范围经营,与您无关。
二、对方超范围经营,不影响据实开具发票。
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至于超出经营范围需要增加登记项目,那是对方的事。
三、发票项目应当据实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总之,您购买了什么服务,就要取得什么发票;对方开不出,那是他的事,由他自行解决。
我查了这两天的回复题目,估计您问的不是“通讯费”,而是“通行费”。
首先,咱们打个比方:闯红灯违章吗?当然,闯红灯违章。但是,警车执行公务闯了红灯,就不是违章。就是说,不能一概而论。
下面,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
通行费可以抵扣,这个没有改变。但是需要用合法的抵扣凭证。(再打个比方:您可以去某酒店吃饭吗?当然可以,但您要结账。)对于道路通行费来讲,去年可以使用通行费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去年您可以签名结账);但是今年这个凭证不行了(今年不让签名结账了),要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今年要现金结账了)。不是不能抵扣了(不是不让您去吃饭了),是抵扣凭证改了(是结账方式改了)。
一、(非固定) 股息红利不缴纳增值税,利息(固定股息红利实质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其中: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上市公司股权(即股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购买土地使用权,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同时缴纳契税,与未分配利润无关。购买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依据财政收据、出让合同记账。受让取得的,依据对方开具发票、合同记账。
福利费14%并非计提了就可扣除,而必须得实际支付了才可在实际支付在工资薪金总额14%内扣除。3.5%同样如此,计提的时候不可以扣除,而等到实际支付的时候,并入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在14%内扣除。另外,3.5%发放给困难职工的时候,可享受个税免税优惠。3.5%属于法定计提事项,14%一般不予计提,而是待实际支出时再做账。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现行国内旅客(公路)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三类,各有不同规定: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您所说的“交通费发票”、“户头是单位”,若属于因“国内旅客(公路)运输服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票面增值税额可以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