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既然“帮总部的项目进行现场服务”,则相关费用总部承担理所当然。相应支出取得发票时,应当以总部名义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基于以上规定,既然“单位在铁岭”,则在“铁岭”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如上“单位在铁岭,在沈阳租房”的租金支出不符合扣除要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因此年中上学并不影响扣除。
二、所谓方法确定,是指“分别50%”或者“一方100%”之选择扣除,与“年中上学”也无关系。
正如您之所述,可能只是“一种说法”,目前尚无明确文件。
上述储备基数并未用完,应当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作为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也可合并为一笔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解答】您好!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四、金融业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 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70%股份卖给其他公司,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缴纳增值税。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同应按产权转让书据缴纳印花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纳入生产经营所得,而84号文,仅规定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未规定股权转让所得。
但在实务中,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税收征收方式具有一定复杂性,许多地方的做法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税,并未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因此,涉及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局具体执行口径。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对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是被合并单位,因此,
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即贵公司)都是合并中当事各方。
此次合并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其股权转让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其他非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另外,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在纳税上有其复杂性,根据税法文件,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但许多地方实际操作中按财产转让收入20%征收个税,具体征税方式,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增值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征收率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额一定比例计算。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五。个人所得税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2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上述加油费、过路费等由公司负担,则可据实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如果各方同意,当然可以。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这个只能在2019年度扣除,之后不能继续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如果属于上述“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