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个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建议直接与当地征收机关沟通一下。
一、可以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中的原始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因此,公司客户打香港离岸账户,内地公司做退税不可以用离岸公司打款到内地贸易公司退税。
一、一般认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显然,若非本公司员工,肯定不会给予上述待遇;即上述路费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路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因此,内籍人员探亲路费应当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参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77号)规定:
1.对个人因休假探亲和疗养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费用扣除标准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我区休假探亲费实际发生情况和实际发放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情况,现将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规定如下: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的两项费用扣除标准合计为每人每年12,000元。
3.对各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00号)文件规定参加疗养,或各单位集体组织及选派职工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疗养发生的各项费用不执行上述政策。
因此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当地有无类似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奖励构成工程成本,应由施工方一并开具发票,本公司作为施工成本入账。至于发放个人奖励,其实本公司对应施工单位,而由施工单位向其员工支付,如上处理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就是说,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即为合法;至于其他联次,则无关紧要。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这篇文章部分内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关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通常是指国家机关,这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作为其他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的“专家”,通常不会按月申报纳税,所以无法执行此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数量方面
可以获取出库单、入库单、物流信息等资料。
二、质量方面
只能由质检或者外部中介机构把关。
三、金额方面
可以参考市场公允价格。
最后说一下,公司本身内控制度乃是关键,适当分工、合理牵制乃是必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取得"房租为不含税108万"已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建议一是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二是将税款含到租金一并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既然自行负担,可以作为管理费用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借:其他应收款 3200
管理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3700
借:银行存款 3200
贷:其他应收款 3200
参考以下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如上所述,确认一项无形资产,关键在于“拥有或者控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可以计量”等因素。如果土地尚未交付,而只是支付相关款项,最多确认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而不能确认无形资产。土地实际交付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使用,方可确认无形资产;即使尚未付完全款,最多同时挂账负债而已,并不影响资产确认。
关于土地使用权,通常按照国家规定年限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