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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如上所述,既然“维修业务发生在2018年”,理应适用当时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们显然知道,制造费用核算流程: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乃是核算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其他直接费用。很明显,招待费算不上与生产、加工以及取得销售收入直接相关,不可以计入制造费用;作为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比较合适。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6601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基于税法定义,我谈谈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经营所得的区别:一、劳务报酬所得其实就是以劳动换所得,而经营所得则是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二、劳务工作对象自始至终属于支付方(比如您给公司提供图纸设计服务,这张图纸从设计一开始就归公司),而经营所得对象属于收入方(比如您加工纸张对外销售,加工过程及售出之前,这些纸都是您的)。因此,按照您的描述,个人感觉,上述情况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较为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您好,电子手册性质和传统纸质手册一样,是纸质手册的升级换代,特别用途在于不像以前的纸手册一样需要拿着手册原件到处跑。电子账册由于是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一个企业只能有一本账册,且这本账册是电子的,运行和保存在电脑中。
确认年度计划分配率:1、企业在上一年度有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2、企业在上一年度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延用上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3、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应于新启用手(账)册的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新启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新启用电子账册的年度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电子账册与纸质核销单期限一样,一般以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为: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报核期限,为从上次报核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
电子账册的登记
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核销的先后时段划分为若干个手册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登记。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一个手册虚拟,虚拟的手册号为电子账册号+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企业应作为一个新手册虚拟录入登记,虚拟的手册号为电子账册号+02,如此类推。每一个虚拟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可以按上一核销阶段的实际进出口金额录入,合同登记的商品编码为企业主要出口产品的商品编码,合同的有效期均按虚拟手册的登记日期推算半年设定。
电子账册的分段核销
(一)企业申请核销需提供如下纸质资料:
1、《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正式报核申请表》(复印件)
2、《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正式报核申请表(表体)》(复印件)
3、《加工贸易电子账册预报核申请表》(内含《本期报核报关单清单》)(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由企业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具公章。
(二)余料结转的操作:
电子账册每一个核销周期的“结余料件”的确定和申报方法如下:对于转出的金额,企业可以按《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正式报核申请表》中的“期末结余料件额”栏的金额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的“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栏录入反映。转出的同时必须要录入对应的转入金额,企业可以在下一阶段手册中虚拟一正数进口报关单进行申报,金额与上述转出额一致。
(三)剩余边角料的操作:
根据企业剩余边角料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计算核定出电子账册该核销阶段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再将此金额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的“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剩余边角余料”栏中录入反映。
(四)电子账册核销:
做好上述调整工作后,其电子账册的核销操作办法,可比照纸质手册方式操作。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规定,在取得海关本核销阶段的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核销。对之前各阶段均未做核销的手册,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核销:
1、如已分阶段分别虚拟多个手册进行登记和申报的,各阶段可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进行核销操作。
2、如全部进出口数据在一个虚拟手册中申报的,之前各核销阶段之间的余料结转相互冲消,可以不用处理,而只对最后一个核销阶段的余料进行处理后,即可对所有阶段数据视作一个阶段的数据一次性进行核销。
如果企业已取用其它方法对前期阶段数据进行核销的,已核销数据可以暂不作调整处理,待上级正式明确核销方法后再按规定的方法调整。本通知下发后,2007年9月1日后电子账册的登记和核销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操作。
电子账册完结的核销
如企业结业或将取消执行电子账册的,企业可按如下要求调整电子账册的核销数据:
(一)企业先按要求填写《电子账册核销跟踪表》(见附表)上报主管国税分局。 (二)企业根据退税机关确认的《电子账册核销跟踪表》虚拟一至数份进口报关单进行金额调整申报,即可完成整个电子账册数据的核销操作。
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中央空调作为附属设施,离开建筑物通常并无意义,它必须依附于建筑物,理应一并作为不动产。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也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虽然某些表格会将附属设施列为设备(动产),但这是指尚未出售的、作为存货(库存商品)的附属设施(与房地产企业开发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个道理)。而一经销售、安装作为固定资产,理应与房屋、建筑物一并确认,不应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若对办公楼中央空调单独按照机器设备计提折旧,则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具体要求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开票适用税率,不在于合同规定,而在于税法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原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等),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改增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您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交易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确定开票时点及适用税率。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筑企业针对短期用工的账务处理,现在每个项目有2万到3万零星用工支出”。零星用工支出一是属于临时零星劳务支出,以发票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如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不是必须开具发票,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以工资发放明细表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