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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台湾省税务问题是境外业务,请咨询您台湾省本地的财税顾问。
提供一些资料供您参考:
https://www.519wen.cn/2216.html
其实,这儿没那么复杂,甚至没有这个文件,反而没有这么疑惑。因为原本就是销售(施工)、开票、收款一致即可。谁揽不重要,关键在于谁做。毫无疑问,您只要保持以上三方一致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虽然没有哪条法律说必须备注是“投资款”之类的。但如上所述,“备注转账”:那需要履行出资责任了,就说是“出资”;想要取回了,就说不是“出资”。显然不能钻这个空子呀。
一、这属于双方正常经营活动约定。
二、此款项,对应乃是“代理资格、客户”之转让,乃是“销售无形资产”。至于发票,依照税法开具即可;无须合同约定:约定合法,没有必要,若不合法,约亦无效。
一、中央空调依附于不动产,属于不动产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维修,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二、“开不了建筑服务发票”一说是错误的。
2021年07月02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问题本身并不太大。
一、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原本就以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述情形,仍须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至于外币,应当折算人民币核算。
可以。但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相关规定: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参考一下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他这就是乱开。
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件衣服,花了1000元。他按照“销售衣服1000元”开票就成,难道还能只开“销售衣服200元”(估计这是他的利润),然后再开什么“转收代付进价、人员工资、房租水电”之类吗?这和您与什么关系,您就是1000元买了件衣服,这些都是商场的支出。
您的户口本应当能够体现得出来吧。如果已经分户,可以到公安局去开;之前档案应当能够查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