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现行政策中对减免出让金不减免契税国家有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但对减免配套费是否减免契税尚无统一规定规定。对此业务处理税务机关尚无国家统一的政策依据。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根据《生育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生育险受益人为职工,职工享受。
其实,上述“4.23%”可能也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其中还有三点几的增值税及附加吧。我想,上述作法可能错误理解了“经营所得预征个人所得税”与“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区别。比如,同样属于“设计”,您作为个体工商户,承揽了一个项目,会有设计收入,也会有材料、人工、税费等成本,这就是经营所得;如果您是设计师,通过自己知识、劳务,从事设计活动,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作为劳务报酬所得,毫无疑问,税率20%;当然,对于支付单位来讲,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经预征部分,则此可以抵减。
这里,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软件”与“软件产品”的区别。“软件”乃是无形资产,“软件产品”乃是库存商品。怎么区分呢?就像许多人不能区分“研发支出”与“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而生产出的产品”一样。比方说,“光盘”就是“软件产品”,怎么制造光盘、其中所需程序及知识,则为“软件”(无形资产)。
显然,上述软件使用年费,其实属于软件产品销售;如果理解为软件使用费也可以,则为动产租赁。总之,二者增值税税率皆为16%,那就区别不大了。
一、关键在于确实业务如何,而不是所谓“根据风险大小,不考虑真实业务而选择”。如果存在正常贸易,则为正常资金占用、企业间赊欠活动。如果不存在贸易活动,则为资金借贷。必须要明白,是否存在正常贸易,这是根据现实来做,不是预设结果、倒推出来。至于业务本身,税法当然并无禁止;只要依据真实业务计税即可。
二、既然属于关联企业,自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确定利息并据以报税。这在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相关文件中有大量规定,不再一一列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非居民个人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没有关系人。,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所得在境内,按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于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也就是说,11月发放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12月15日前(若有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申报解缴。至于11月发放11月(这个是有的)还是10月工资,其实并不重要;税款所属期乃是发放期,与会计上工资核算期无关。
所以关于您的问题“12月初申报时申报11月工资吗”,12月初申报的是11月发工资时扣下的个人所得税;至于11月发的哪个月的工资,悉听尊便。既然您说“10月工资11月发放”,则12月申报的是“11月发放10月工资所扣个人所得税”。
打个比方:您要买房子,只会交“房款”,不会另外交“设计图纸费”;房子当然需要设计,但这是卖方的房屋成本之一,买方只是买的房子。
我想“模具费”与“设计费”一个道理。其实,上述1.23万元,皆为货款;至于“模具”,只是货物成本组成部分。若“模具”也用于生产其他批次,则分批(期)摊销计入货物成本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道理并不复杂,所谓“退休工资(退休金)”,若现在情况下,通常是指从社保领取部分(这才是真正的退休工资)。即使尚未纳入社保,其实也是类似;显然,奖金是不算退休工资的。
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降低税负的方式,只能调整利率,由于是集团公司,可以把利率设定降到最低.甚至为0. 当年收入超过500万, 要求强行变更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