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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您可以视为甲正常销售门票,取得款项,然后归还乙之款项。只是省略了资金收付环节,与业务本身没有影响。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收取门票款)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甲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个人认为,对具备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履行备案程序、加强后续管理,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不能因其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具体情况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当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您好,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所以您可以计入福利费。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自用废旧固定资产材料视固定资产销售,您单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您单位有废旧钢铁收购资质的话,可以同时开具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一、公司增资,而股权比例,则由股东约定,并修改公司章程。
二、若公司进行债务融资,则形成公司负债,而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毫无关系;即使股东举债,那也是股东的事情,与公司无关。
三、增资或者融资,可能间接影响之后股权转让计算依据。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配比确认,核算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销售产品所结转成本。管理费用则核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但与取得收入并无直接关系的支出,比如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营业外支出则属于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无关系,非经常发生、不可预料的支出,比如非正常损失。
您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区分。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基本原则:如果单纯过户这项土地使用权,则需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全部税费,其实就是视同销售。如果符合资产重组(分立)相关规定,才会涉及相关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涉及如下定义或者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您好!
不知道贵企业是否是外贸企业,暂按外贸企业的情况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9号公告的要求: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也就意味着,如果贵企业能在6月30日前出口,已经按照旧税率(16%,10%)的进项发票,仍然可以按照旧税率来执行;如果超过6月30日出口,那么无论是新旧税率的进项发票,只能按照新税率(13%,9%)执行退税政策。 只要贵司取得的发票合法合规,且按照规定的期限(一般是出口次年的4月前)进行申报退税,就可以继续用于出口退税。
您好!
可以抵扣,由于允许“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2019年39号公告是2019年4月1日生效,并规定i“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因此只要行程单标明的是4月1日以后的发生的旅客运输业务(即航班实际起飞时间)均可以列入抵扣范围。
您好,是您的股东的话就可以税后利润分配,分配的比例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是可以的,但是公司的章程是要有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