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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显然,上述“职工子女医药费”属于员工工资薪金定义:因为员工任职于公司才会给予,并非随意到大街上找个人就给。
而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此项免税费用存在“困难救济”性质;若只是“职工子女医药费”,且非临时性、困难救济性、个别性质,显然不应免税,应当视为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而并入当期一起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您须注意一点,假设工资跨月发放(通常是这样的),则十月工资、十一月发放(与几号发放无关,1号与30号一样)并依法扣税(税款所属期乃是十一月)、十二月申报。
有时候在网上看见这样的疑问:张三说我们公司10日发放工资,申报期15日前,正好能赶上;李四说我们20日发工资,肯定超了申报期,那怎么办?其实这是个误区,无论10日还是20日发工资,都是次月申报,不存在超期的情形。那这种情况怎么调整过来呢?
如上所述,既然提前申报:比如有单位10月发了员工9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10月,申报期在11月, 但提早在10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虽然实际上税款所属期10月,但申报时肯定、只能选择9月)。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 , 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可能影响当地购房资格等,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如果属于定额补助,则视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必取得发票,但须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原始凭证包括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税收核算中,职工工资奖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则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定义大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上述“技术改造奖”只是员工任职于公司,取得奖金之一种形式而已,当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当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不用证明我妈是我妈,子女教育扣除,提交孩子的学籍号就可以,可以将扣除信息给单位,单位直接每月扣除。也可以自己年底像税务局申报,税务局把多扣的税再返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显然,扣缴义务人只是预扣预缴,而汇算清缴责任在于纳税人。
对于支付单位来讲,只要分月支付工资时履行了扣缴义务,则年度其他月份员工所得、员工是否办理汇算清缴,乃是纳税人(员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所称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述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取得租赁所得应当代开发票时完税或者代扣代缴完税,不必另行申报、汇缴;销售货物属于经营活动,需要自行申报并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199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而不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因此,假如婚前夫妻双方各有一套在自己名下,婚后仍然各还各的贷款,如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各自都可以按月扣1000元;假如在成都有住房且需还房贷,但夫妻一方上班在重庆,如成都上班的一方扣贷款利息1000,在重庆租房的一方不能每月扣除1200元;或如成都上班的一方不扣贷款利息1000,在重庆租房的一方每月扣除1200元。
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应该把即征即退货物的业务和一般货物的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要区分开来,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具体填表办法如下:
销项税额:
附表一,将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合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正常填入第一至五栏或者第八至十三栏,再单独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第六第七栏或者第十四十五栏的第九列第十列。
主表,自动通过上述附表一的填列数据计算并取数,在主表第一至六栏的第一二列自动填入一般货物的销售额,同时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自动填入第三四列,同样,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也会在第一二列和三四列分别自动计算填入一般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即征即退货物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纳税人日常发生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比例分摊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需要分别核算和申报。附表二,正常填列,即将所有的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合计进项税额)填入35栏。
主表,12栏第一列(第三列为0)会首先自动取入上面的合计进项税额,但这个数据是允许手动修改的;那么,第二步,需要手动修改,将合计进项税额分开为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和即征即退货物的进项税额,分别重新填入12栏的第一列和第三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前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指建筑服务项目,项目建成后运用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