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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投资总额是直接投入企业,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包括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注册资本是投入资金的法定义务,因此投资总额是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管理人员都是老板山东的公司的骨干 这些人员社保统筹都在山东缴纳 工资也在山东公司开 如果我想把这些人工资拿辽宁这边公司开,应该把这些人员社保转辽宁。至于工资薪金列支只要符合“合理工资”就可以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资本公积属于全体股东享有的资产,如果转增股本,转增后的股权应由全体股东按比例享有,如果经全体股东协商,将资本公积转入某一股东,实质属于资本公积先按比例转增,然后其他股东将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某一股东,转出股份的股东涉及股权转让的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您问题的描述,您的公司在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贵公司应该收取费用,所以,此业务不属于非贸付汇范畴,非贸付汇是贵公司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支付外汇而办理的业务。如果贵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修理修配费用,属于服务贸易,应按非贸付汇流程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及对外支付备案等事项。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工资给员工租房,发生的水电费,如果是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发生的水电费发票可以依据合同及发票共同做扣除凭证。
但应该注意的是租房的用途是给员工,发生的电费及供暖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包括支付的房屋租金,不应再企业税前扣除,对个人还有=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这种做法不可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固定资产盘盈视为会计差错更正,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不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是否缴纳增值税,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上述“应税销售行为”而取得此固定资产,理应缴纳增值税;若非如此,则不必缴纳。
【解答】您好!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的通知(署令第65号)第四章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同时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因此,贵公司在保税区仓库内有一台将要出售的库存机,海关实行封闭管理,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业务都不可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如果采购合同终止(不是“中止”),供应方并未发货,自然不必开具发票。
您好,是。B分公司是A公司在境内的常设机构,并按照国税发2010年18号文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作日常纳税申报。A公司取得的服务收入,与B分公司有关,尽管直接支付给A公司,但仍属于与B公司有关的收入,应由B公司自行申报(而非B公司扣缴,因为纳税义务人是B公司),你公司不负有扣缴义务。增值税同样由对方自行申报。你公司可以提供A公司,由其B公司作纳税申报。
最后,对于提供服务,无论如何都不属于源泉扣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7号),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你公司扣缴。实务中,税务机关多执法错误,未出具指定扣缴文书,即要求支付方履行服务费的扣缴义务。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约定发货时间为2018年4月,到货时间也为2018年4月”,毫无疑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4月,执行17%税率是正确的。
但我以为,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可能是因为您采取了不恰当的申报处理所致。显然,纳税义务发生于4月,您理应按照4月业务依17%税率申报于4月;然而,您是否申报于“5月”(这里是指税款所属期,不是申报期;即6月15日前申报5月份税款)?
若如此,您首先应当修改申报,而改为4月业务进行申报;当然,这会产生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您可据实就具体操作(申报、开票等)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如果只是取得“奖金”,而未对应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则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存在“应税销售行为”,比如提供了部分劳务或者服务,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