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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雇佣残疾人和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如下),以下仅摘取重要部分供参考,优惠政策均需到税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及资料,可咨询主管税务局口径。
一、雇佣退伍军人(建议参考财税[2017]46号)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雇佣残疾人(建议参考财税〔2016〕52号)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8号)第二条第(二)项: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除非该房屋属于租赁的个人住房。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的情况,如果企业前期已将采暖费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则不予以扣除;反之,则可以按照福利费的标准扣除。
老板因公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老板个人及子女家里的电费,子女的差旅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租赁一块停车场,用于员工停放车辆,应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服务,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产自用的货物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租入不动产,若“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自不必说),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但若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须当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对于劳保品是否征收个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4月14日答疑《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单位12月份按公司标准为职工报销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费用跨难度(2009.10.15—2010.4.15)是否所得税申报要按属期纳税调整?另,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实物和发现金有区别否?
(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什么是劳保品,全国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各省市在此基础上有更加明细的规定。因此,企业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劳保品(实物)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是如果以现金的形式发所谓的“劳保费”则是需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不是实际发生)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偏离权责发生制)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依据自制工资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此,只要是公司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异地分公司独立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没有问题。既然如此,分公司如果本身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当然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政策判断,是否需要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只要可以开出红冲发票,就可以红冲。据我了解,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出简易征收的红字发票。
您好,得看合同约定或双方默认情况,判断利息归属。如果归属于政府,则不冲减开发成本。如果归属于企业,则冲减财务费用,同样不冲减。代建企业取得的利息费用,不存在冲减开发成本的问题。
如果合同约定代建费用扣除利息收入,实质是利息归属于政府,支付给企业冲减代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