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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我们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来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当然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并非适用此条款。许多人只会看到“10万元以下”或者“30万元以下”,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啊。却没有注意到“月度”或者“季度”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作为“其他个人”,显然没有每个月去税务大厅或者税务官网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给税务机关(即使没有收入,也得提交报表,进行零申报);也就是说,“月度”、“季度”之类期间并不适用于“其他个人”。如此,个人只有按次作为纳税期间;而按次纳税,起征点则为每次(日)300-500元(各省自定、报备,多为500元)。
至于其他税种,也谈不上明确的税收优惠,最多就是计算方式不同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派出单位发工资,而在借调单位干活,可能影响税前扣除:因为对于派出单位来讲,上述工资是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没有关系的。
我须先增加一个假设:上述“拍卖收入300000”元乃是含税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即:销售额=300000/(1+3%)=291262.14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5825.24元
注: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资产处置收入”不是一个概念。增值税“销售额”只是用以计算增值税,此处“资产处置收入”=300000-5825.24=294174.76元
会计分录如下:
(一)结转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0000
累计折旧 73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二)确认清理收入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25.24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5825.24
(三)支付佣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四)计提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注:其他税费涉及计算金额有所差别,又涉及或者期末一并计提亦不确定,因此只是列一下分录,金额就不考虑了)
(五)结转清理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不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3月份取得进项税额,不能执行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比如: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月底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都不会有余额了。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专栏,定期(比如年度)对冲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如果反过来,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万”。那么月底什么也不用做。
定期对冲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仍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万”挂于借方余额即可。
我实在未能明白您的意思。税法上,目前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支机构根本不是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而是作为总机构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存在税法上的收入、支出以及盈亏一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显然,上述装修费用虽然“为扩大销售,打开市场”,但与未来销售并无必然的数量关系,因此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您好,增值税只能按发票注明的价格申报。为客户承担购置税,保险,上牌等一切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且无须视同销售(财税【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贵司该业务,实际上相当于是向客户赠送现金用于促销,并非购进增值税应税服务,所以,无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以相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收据等作为扣除凭证。
您好,如果属于生产企业,误做征税申报,应该冲减应税申报,同时在增值税主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中申报;如果属于商贸企业,误做征税申报,应该冲减应税申报,同时在增值税主表“(四)免税销售额”中申报。
如果不调整,现进行免抵退或免退税申报,对于一笔收入,重复申报了。
您好,涉及增值税(9%)、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2%、企业所得税(25%)、土地使用税(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房产税(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印花税(根据不同税目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