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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应收账款有部分收不回来,就是结算时扣了一部分费用,结算金额比开票金额少”,建议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少收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处理。企业注销是报表里有应收账款,但收不回来,符合坏账损失条件,可以按坏账损失政策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不符合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
首先要确定“使用员工车辆协议,车辆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是否为公司的业务发生的,如是否有派车单、出车里程记录等,如确属于为公司的业务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与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对方单位和我们签订一个协议,针对我公司欠的应付账款给予5%的减免,剩余的95%要求月底支付”,此项业务属于债务重组业务,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问题,无需偿还的5%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没有与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也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分别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公司注销后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全部归总公司,如果分公司注销以后,总公司对此项往来款(内部往来)应与收回的资产对冲,发生的损益应进行确认,或作为收益或作为损失在税前处理。
【解答】您好!
根据《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一般账户是企业在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以外为满足和适应企事业单位向多家银行借款的需要,可以在其他借款银行的一家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是不能办理现金的支取。
没有规定,公司一般户不能收法人汇入的款,但公司一般账户不能办理现金的支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是有区别的,具体怎样转让,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公司的战略目标而定,提供两者的区别仅供参考。
1、交易的主体不同。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
2、转让的客体不同。
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3、税务处理不同。
对资产转让,税务安排上首先要对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进行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对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流转税,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要根据不同的时间界限按不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则减按2%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股权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应分别按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房东提供了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企业应做好纳税宣传,取得房东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否则无法企业合理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里面有这样一个逻辑,一说便可明白:
企业所得税之“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数据,并不区分行业。收入总额只区分收入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知,任何一项收入,并不直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是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论销售商品房收入,还是利息收入皆为如此。
可是,企业销售商品房尚未确认收入(上面说的是确认收入的情形),怎么办呢?《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下,按照预收房款一定比例计算预计毛利,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确认收入了,只需补入差额即可。
也就是说,公司已确认实现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未实现收入(当然,成本也不会实现)的预计毛利(收款×计税毛利率),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员工应按规定缴纳申报保险。以前员工在老家村里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到退休时应到社保局去合并账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上所述,若2018年已经使用过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则2018年12月发放奖金,仍属于2018年度税款,不能再次使用此种方法。
注:纳税年度,不是申报期,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放工资奖金。申报期谈不上“年度”,因为每个申报期本来也连不起来的。
关于超经营范围开票,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属于持续经营未登记项目,则确实需要增加经营项目,不过一个程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