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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给“购买方”,佣金给“第三方”。
比如说:甲公司销售100万货物给乙公司。
如果甲公司给乙公司10万元,或者少收乙公司10万元,这叫“平销返利”。
如果甲公司给小明10万元(因为小明促成这笔销售),这叫“佣金”。
一、您公司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对方乃是“自然人”,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移交之前,无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请您补充一下,您问“是否属于正常损失”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是说,您是涉及具体什么税收方面的问题呢?
一、应当结转无形资产。
二、专利申请费也应并入无形资产。若申请未成功,则一并结转管理费用。
三、此项专利权可按十年或者十年以上摊销,则无税法会计差异、无须纳税调整。
严格来讲,此发票开具有些瑕疵。发票开具要求票面记载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如上所述,“保养套餐”是个极其笼统的概念。就此内容而言,其实别人无法知道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因此,谨慎起见,最好能够换一下。
问题不大。
从税法角度考虑,主要乃是业务真实性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虽然严格来讲,“设备”与“零部件及配件”或有事实不同之处,但于税务处理而言,其实并无太大差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其实,这与经济类型无关,与“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关系有关。
事实上,10%代扣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形。然而,上述情形,因为“境内子公司给境外的母公司支付”,因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而与其境内机构(子公司)存在实际联系。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