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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退投资款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贵公司头100万,只退90万元,没有财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误将股东个人现金100万存入公司基本户,来源注明张股东投资款”这种错误发生是如何引起的,是否在工商已经办理了增资,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能否改正错误,款项原路返回。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则不用缴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另外,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涉及税收上核算问题。一是增值税。如果商贸公司与分公司在一个县区,为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纳入总公司核算不影响增值税的缴纳;否则不能纳入总公司核算;二是企业所得税,如果汇总纳税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收入不能纳入总公司核算,如果纳入在税收管理和税款少交或多交都有问题。
这要看取得何种发票、从何处取得、本单位纳税人类型及计税方式。
作为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除上述情形外,若取得普通发票,则非合法扣税凭证,不得用以抵扣。
一、关于开票,据实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即可。至于“超经营范围”、“是否具有开具资格”等疑问,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二、销售单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于具体计算,则涉及纳税人类型、计税方式、所处地域、原先成本、取得时间、是否有发票、扣除及抵扣等诸多因素,确实难以直接回答;即使告诉您税率,那也无甚意义,因为各主要税种都不是收入直接乘以税率算出来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通常情况下,作为“汽车”这个产品,不会将其各个部分(包括“嵌入式软件”)分别核算,也就无法享受此项政策。
专家建议:聘请当地较为专业的机构进行财务及会计核算指导或代为记账。工资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方式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业务受票方预付款方不一致,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专家建议:根据具体的情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在税收“洼地”即财政返还地区注册公司,可能实筹划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作为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贵公司一台车交定金与首付还有放款时人名很多时候不能保证一致,最后发票又开给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风险,建议定金与首付款向物流公司统一收取,让用户直接汇到公司对公账户。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涉及工商经营范围问题,如果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有商品购销业务,可以做购销业务;如没有临时性业务可以做,如长期的业务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发票开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具发票时应按合同明细如实开具发票。
2、机器设备定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机器设备,税法上并无定义,更没有金额大小的规定,但机器设备的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