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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常设机构涉及税收征管权的国家分配问题。境外公司派员来大陆监造设备,并未取得实际收入,因此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并无讨论的意义。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定的视同销售风险(风险很小)。境外母公司来监造设备,属于无偿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由子公司代扣代缴(问题是并未取得收入如何代扣代缴)并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此基础上根据协定提供劳务关于常设机构的判断条款,判断我国是否有征税权。总体来说,税法并未对这种跨境无偿服务的视同销售有考虑,导致执行视同销售条款非常别扭。
最后,即使构成常设机构,对未来母公司的在华活动也没有影响。以中国新加坡协定(实际上,税收协定的条款原理基本是相同的)为例,文件规定:“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也就是说,只要以后的境内活动与本次活动无关,则本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与未来其他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分别判断,不相关的。
目前明确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说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干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办法计算纳税。这样看来,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应当可以适用新税率和新费用扣除标准。
但这里可能也是有所异议,除了上述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否导致“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再一种观点就是,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及费用扣除标准10月开始执行,那么年终奖是否可以全年适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这篇文章部分内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作为其他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通常不会按月申报纳税,所以无法执行此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两种处理,一是现金折扣不冲减销售收入,作为财务费用的冲减处理。这种情形不属于贷款服务,因此销售方无需取得对方就现金折扣部分开具的发票。二是增值税规定中并无有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规定,因此将现金折扣作为折扣的一种,销售方按照折扣后金额开具销售发票。已经全额开具的,就折扣部分开具红字发票。
另外企业所得税是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的冲减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会计准则方面,根据新的收入准则规定,目前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意见,一是理解为可变对价(你的做法),二是理解为从客户获取融资服务(提前收回货款,可以看作是客户像本企业提供的融资)。根据之前的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和税法规定一致,冲减财务费用。
您好,企业注销需清算,清算是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返还投资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30万,投资成本500万,属于所有者的应当为470万,但现在有10万,说明有债务没有偿还或往期有会计差错。但不管怎样,财产转让所得均为负数,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2011 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一般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需要根据执行方式及合同约定、所处地域、纳税人类型、抵扣及扣除等因素而定。
您好,1.公司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虽然同一控制下的交易,很多时候没有合同并无影响,但在对外关系上,如税务、债权人等,应当有借款合同。借出方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同上。老板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利息收入由借款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且不得扣除原借款的利息支出,并且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见随着转贷次数增多,转贷重复征税问题越严重,不建议转贷这种交易方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上,销售方据实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进货成本及进项税额。
销售折让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打个比方,您给车辆买保险,交了3000元,次月返还800元;只能说今年实际保费2200元,并非取得800元所得,而是少交了800元而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类似定义,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也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通过发放差旅补贴的方式处理,则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发放工资(包括各项工资性补贴),并非对外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
二、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差旅费支出,则属于对外经营支出,自当依法取得发票入账。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对于“建制镇”有明确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工矿区”。如果所在地位于工矿区(同时位于农村),这个也是属于征税范围之内的。
上述文件明确,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