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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乃是增值税概念,前者不得抵扣,后者可以依法抵扣;其他方面并无区别。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实际执行为3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因此,批发零售蔬菜的商贩或者个人去国税开票,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的规定。批发零售蔬菜的商贩或者个人具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代开发票时按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法规没有规定2018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在今年年底之前发放,什么时间发放由企业自主决定。如果我2019年发放2018年奖金,并入个人2019年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影响2019年个税汇算清缴的数据。
查不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查询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不提供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信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公司出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节点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通常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也为开具发票的时间,但如先开发票先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不符合商业实质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A公司以土地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土地评估价(也是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数)比账面土地成本高500万,如果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评估增值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不能计入资本公积。A公司后来出售了他在子公司的全部股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含500万元)投资收益;投资时比账面土地成本高500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因此,只有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才可以抵扣不纳税。上述业务当月一次性投产一万吨原料(含消费税),同时生产出90%非消费税产品,10%消费税产品,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将1万吨原料所含的消费税全部抵扣。
您好,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出租方应当于2017年收到1000万时全额缴纳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实际租赁2年,租金200万元,未租赁部分800万元实质是债务的抵销,即租赁合同取消应返还的未租租金800万元和购买加油站价款800万元的抵销。800万元部分由于并未实际发生应税行为,自然应开具红字发票。
目前,2017年未开具发票,就不作追溯调整,只就实际租赁的200万元部分开具租赁发票,另外2800万元作为加油站转让开具发票。贵司2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租赁费,28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您好,财税2011年50号文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赠送茶叶的对象是公司客户,既非随机赠送,也非年会等活动赠送,更不是抽奖,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建制镇指镇政府所在地。在房产所在地,而非公司注册地或住所地缴纳。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这篇文章部分内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作为其他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的“专家”,通常不会按月申报纳税,所以无法执行此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您补充一下:是公司改制重组或者资产转换产权主体?还是并无上述情形,只是公司资产自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