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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办理、缴纳社保乃是法定义务,自应依法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的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综上所述,既然“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自然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五、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因此,只有自营基建项目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上述业务属于外购固定资产业务,购入时并不需要装修直接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如需要装修后使用计入在建工程。所以,对支付的款项确认为“预付账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十条、第十二条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只是公司股东分得股息红利,,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需要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如果已经按照规定期限认证(确认)并申报抵扣,则结转抵扣并无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上所述,您可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无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则可按照规定时限、流程认证并申报抵扣。
广东、厦门等税务局已发布通知2018年11月开始,个税扣缴客户端将不再受理当月扣缴税款所属期当月申报!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已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厦门税务局官方口径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如果您公司也有这种情况,请及时咨询以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您好,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进行专项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并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文件依据】
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您好,目前无此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按规定进行分配。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因此,首先需确认“公司为职工修建并维修中心广场铺大理石工程”是否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如果不是的话不能确认企业固定资产或确认后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
二、如果企业最终确认固定资产,集团公司从工会拨款50万元,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确认固定资产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贵公司确认行建造固定资产,在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入账价值。
您好,对于购买私募资管产品或者信托计划,如果属于大股东违约,公司确认债权投资损失除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外,还应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6种情形。
公司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可按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文件依据】
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您好,一般情况下,购买、出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受赠等等均包括。特定法条可能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