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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当年全部收入进而形成的全部所得额。贵公司租赁厂房的租金收入和化工产品销售收入,以及药品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是年检时按高新收入占比指标衡量。
认缴制下企业增资,在资金未实际投入企业前会计上不作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所述,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包括: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因此,“收据”并非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综上所述,如果只是取得一般“收据”,而非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以及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则无法进行差额扣除。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缴纳房产税不是以房产证作为征收的依据。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其具体纳税期限的适用上还存在以下七种情形: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因此,厂房,无房权证,无土地证,也无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如果贵公司建造房产取得合法凭证(发票等),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未取得或部分未取得合法凭据,未取得或部分未取得合法凭据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税前作纳税调增处理。
您好,如果对方为被注销企业股东的,可以支付给他。但要求出具债务清偿协议,明确1)截至付款前,未有单位或个人向你公司主张该项债权;2)对对方公司欠款,已经支付给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XX股东,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装修费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分期摊销
借:销售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您好,员工去大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普通),并缴纳动产租赁增值税(3%)及城建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的,相关支出不得扣除。并且,若不存在租赁事项的,属于虚假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此文件并未限制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皆可执行。
严格来讲,这属于折扣折让性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依法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应收账款,购买方冲减进货成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
您好,税法未有正式规定,建议1)设备按成本加价10%开具,服务费倒挤。2)合同以不含税价约定价格,总价=不含税价+增值税。
从税法角度讲,有无利息税务处理其实一样。即使没有利息,也是视同销售(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