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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产税在从租计征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如果上打租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的房屋租金,租金收入可以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开发前期准备费(前期工程费)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因此,开发企业“六通一平及挖土”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开发前期准备费(前期工程费)”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差额、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因此,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包括账户维护费,短信费、电汇手续费,支票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不属于管理费用核算的范围,不计入管理费用。
一、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二、上述租赁活动并未实际发生,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也不涉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严格来讲,“发票地址和电话号码写错”,属于不合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A公司是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给B公司,并赠送B公司相应数量的抽奖券,顾客购买商品凭抽奖劵到可到A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礼品”。由于是顾客购买商品凭抽奖劵到A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礼品,不是A公司直接向顾客销售商品并赠送奖券,因此,会计上将礼品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税收上按无偿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专家建议:销售商品给B公司时将奖品作为实物折扣处理,由B公司开展抽奖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即:应当先认证、后转出。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即:应当先认证、后转出,再抵减。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购入空调的安装费,应当一并计入固定资产(空调)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只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购买方乃是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并非本公司,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与本公司并无直接关系。
贵公司把香港这家公司的股权再转让出去,一是涉及境内企业所得税;二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时转让双方需要交缴厘印税(内地称为印 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
(一)此“模板”产权属于哪方?
(二)此“模板”是否只生产您公司所需产品?或者说,是否专为您公司定制?
(三)此“模板”后续还用于生产产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