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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认为这是个会计问题,你是按照非居民劳务申报的,那代表着企业跟个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建议将他的薪酬列在应付工资里。
您好,不需要,这个是实报实销性质的。即讲课老师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不是老师的收入,将它作为企业的费用入账就可以了,不需要扣缴个税。
您好,实务当中一般对推销活动中发放的宣传品,通常不需要扣缴个税。虽然税法上有规定在庆典活动当中给客户赠送的礼物,要求扣缴个税,但是像推销活动中金额不大的商品,由于无法取得相关扣缴个税的人员信息(个税要求全员明细申报),一般情况下无法扣缴个税。但是,如果赠送的商品金额较大,那么在赠送的同时就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的资料(即凭身份证才能在领取礼物),如此就可以获取对方的身份相关信息并扣缴个税了。
您好,根据个人的劳务费用有没有超过对应的起征点来判别,4000元以下的是扣减800元,若未超过800元,不用代扣个人所得税。(同问题1)。至于发票,应该根据发票的内容来确定是否属于劳务费发票,若写的是服务类,服务也是属于劳务。
单位收到从税局代开发票且已经有完税证明了(即在代开的时候税务机关已经扣过个税),这种情况下目前不需要再扣个人所得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16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即邮局可以代开发票的,但是还要向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委托邮局代开了,若税务机关回复确认委托邮局代开,那邮局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效力是一样的。
您好,最早关于免税的规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但是新税法修改以后给了免税三年的过渡期,即若要免税的话,就是免三年,三年以后就不能享受了。同时,实务当中要求外籍人员先向税务机关做备案,之后才能享受免税。
您好,单位给职工提供宿舍,属于福利费范围,是否征税要看该项福利是否可量化到人。一般认为宿舍是员工集体居住的,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不需要个税的。但是如果不是集体居住而是专门给某一个员工租赁的房屋,这个情况下,若这个员工不是外籍人员应该是要缴纳个税的。宿舍的定义应该是员工集体居住的,因为无法把这个收入细化到个人,因此基本上是不交个税的。
您好,这个实务当中比较难判断,对于外籍人员免税住房补贴的优惠仅指房租,还是包括住房相关的水电、煤气费等,在税法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更多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把握的。税法上规定了外籍人员可以享受房补贴免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将住房补贴的免税金额,包括相关的费用明细到税务机关做备案,在做完备案完成以后才可以享受免税。通常情况下,是要求由个人直接支付,然后个人再到公司来报销,而不是由公司直接来支付水电煤气费用的。但如果是由公司直接支付,税务机关不一定认可。
您好,通常情况下,应该根据企业跟个人之间有无劳动关系,来判别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如果有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属于工资薪金;如果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把它界定为劳务报酬。从2019年开始,不管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都是归在综合所得内进行缴税的。因此在代扣代缴个税的时候,计算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像这种情况,公司应该不会跟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应该是作为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没有超过相应的起征点,则无需扣缴。劳务报酬,单次是按照800元进行扣减;如果超过4000以上,按照20%进行扣减。如果公司支付的费用没有超过800元,那么不用扣缴个税;但是如果超过800元,按照最新的预扣预缴的规定适用20%至40%三档不同的税率来进行扣缴。
【答复】您好!您描述的问题,3%、2%是应税所得率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应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几年前提企业所得税3%,当时未申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按规定应进行罚款。
建议企业依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税总发〔2015〕104号 :二(四)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如果企业自查补税并征得税务机关认同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建筑服务~人工费”作为开票项目并不准确,建议退回要求重新开具。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以上各项目也有各自明细列举,建议据实选择开票;开具“人工费”并不准确,也无此项。
二、作为建筑服务,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皆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处要求范围乃是“发票”,而非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是的,需要按照《购销合同》依法缴纳,这个毫无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可以简易计税。
相关依据: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件并未规定“部分”比例;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2016年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几个政策问题的执行口径(政策组)“关于甲方采购材料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的设备、材料、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
前一时期,各地经常提出,希望总局明确一个甲方采购材料的具体比例,一个工程中,甲方采购了多少东西,才算是甲方“全部或者部分”采购,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这个问题,我们在不同的场合,包括培训,也包括视频通报会,已经多次明确过,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