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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在A105000报表的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科目调增。
销售的存货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通过A105090表第5行“三、存货损失”栏次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栏次填写如下:
第1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第3列“资产处置收入”、第4列“赔偿收入”:均填写0;
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本行不参与纳税调整金额最终计算,只反映当年核销情况);
第5列“资产计税基础”:填写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第6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自动计算。
您指的收到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指的相关人员来报销呢?应该是等到相关人员报销时才能入账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因为目前数电发票,只要对方开具时填写了您公司抬头和税号就可以在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到,但也许并不是应该属于企业的业务事项,但开具了企业的抬头,所以还是需要经过审批,确定属于企业业务,有报销人通过审批报销后再做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比较合适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根据赔偿协议,取得对方开具收据后可以税前扣除。
对方此论,纯属胡搅蛮缠。比如支付106万,您公司固定可以抵扣6万增值税;同时,另外100万费用,您公司还能少缴25万企业所得税呢,那么,对方就只付75万?然而,对方只付75万,您公司也能少缴大约19万企业所得税,然后对方再说只付56成;那么,对方即使付56万,您公司仍然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4万……这就是个“循环”,这样计算下来,对方一分钱不用付了,真是岂有此理?
您和对方的人说,他抽的烟里,100块的烟,里面有80块的税,他想花20块钱就买烟,人家会卖给他吗?
您把这张发票上传一下,我看看吧。
13%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四条规定,(非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因此,其他个人不能开13%的普票。
首先,所谓“拿别的票顶”乃是“小错(没有发票)变为大错(虚开、逃税等)”。
可以要求个人提供发票(500元以下不用)。即使实在没有发票了,纳税调增也就是了,可不能一错再错、变小错为大错。
这个事情本身并不禁止(不限制和多少人签订)。但是,我想强调一点的是,务必要真实:要确实用了“多个员工”的车辆,并且发生的这些费用都是真实且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这样才可以。
我举例给您说吧:比如说400万的设备,已经一次扣除。会计分年计提折旧,还剩下100万账面价值的时候,处置了;这时候,这个100万在会计上是作为资产成本减少利润的,但税法上由于已经全扣除了,所以这100万就要纳税调增。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体现出来。
我举例来讲,比如2023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设备,不含税单价400万元。
借:固定资产 4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万
贷:银行存款 452万
假设公司2024至2027年每年会计利润1000万元,上述设备税法一次扣除、会计四年折旧。
2024年
借:生产成本 100万
贷:累计折旧 1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400-100)×25%
2025、2026、2027各年
借:生产成本 100万
贷:累计折旧 1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1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万
如果确实有真实交易业务,且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明确因公使用车辆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取得公司抬头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一般情况下私车公用需要约定租金,并且取得租金的发票。但如果是无偿的使用,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政策说不可以,但有的省市有要求必须签订有偿租赁协议的,建议您和所在地税务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