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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吃吃喝喝,那也不是培训呀。
显然,您是知道的,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是不能抵扣的。因此,个人认为,上述情形恐怕不能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需要“销售代理”,应当由该种商品(不动产)“代理”销售资质;您目前“房地产项目策划、营销和开发”应当不行的。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一下。
原则上不应该在母公司报销差旅费和发放差旅补贴,因为人不是母公司的人,差旅费这些是针对员工而言的。
正确做法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收取服务费用并开具发票,相当于出人替母公司完成一定工作,成本费用还是在子公司列支。
确实如此,“货物+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依主营一并开票、计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这个情况,如果进行报销处理,只能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再说,所谓“在异地无法开具公司抬头的油费发票”,也并非税务限制,就是说,您公司去异地加油,据实索取发票即可,税务局并不禁止。
要么就定额补贴,纳入工资核算,这不需要发票。但是,要并入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答复: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上的名称不一定一致,出口发票以出口销售合同的联系对方为准,而报关单的收货人以买方指定的收货人为准。
境内生产企业销售给自贸区公司,报关单可以填境外公司,道理跟上面一样,报关单的收货人以买方指定的收货人为准?但是发票不能开给境外公司,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这张发票所对应的购买活动,您公司实际发生了吗?
答复:作为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施行就地预缴,总公司汇算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
没有规定这个不行,也就是只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立行为,即使分立后形成的子公司是小微企业,也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
不可以。
根据“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请您补充一下,您的“所得减免”怎么计算出来的?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是您的供应商还是客户?相应购买或者销售行为发生了没有?关于这2万元,您公司与对方以何票据结算(是否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