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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您所述,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上所述,“报酬作为劳务费核算”。
基于以上分析,个人认为,上述劳务费用并非工资薪金支出,应当依法取得劳务费用发票据实入账。
您好,
1.根据53号文规定,专票根本无法开出的。但关于成品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可以取得专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不征税发票也可以作账。取得发票时作为预付款凭证,待实际使用时,如发放给员工,根据签收单、福利计划文件等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销售方和售卡方并非同一人,开具正常销售发票就要交税,与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符,且售卡方并非实际货物服务销售方,售卡方不可能开具正常发票。
【解答】您好!
企业增加库存商品时,应根据发票及入库单记账;企业销售或领用库存商品,应根据出库单做库存商品减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卡时应做预付款入账。企业实际使用该卡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比如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时计入管理费用,对方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需销售方开具销售清单);发放给职工计入职工福利费(职工领取并签字的花名册、代开各项的相关资料);送客户计入业务招待费用(代开个税的凭证、及客户的签收单)。
购买预付款可休矣(国家税收政策实际是限制这种消费方式)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税法并未将退税主体限定为总公司,从结论上是是可以办理的。但是,分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备案,使用的进出口经营权书证名称不同,货物报关单单位名称和出口退税分公司不一致等等,这些都会带来争议,需要去跟税务局论述沟通。例如某跨国软件制造商的分公司出口服务退税就曾请示到省局。试想,出口服务都没有报关问题,何况出口货物。建议考虑分公司的必要性,或者事先与税务局作沟通。
其实,相关文件对于丢失发票给出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然而,上述发票乃是2016年4月开具,已经超出认证期限,一般情况不得抵扣。有一种情况(只是猜测其一,并非确定),如果对方要求成立的话,则税法规定认证期限则对于购买方毫无限制:只要超了期限,他就说没收到发票。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目前情况,已经超出财税处理范畴。就如同网上购物一样,这与丢失任何其他物品完全一样,只能通过物流查询;必要时,也可依法报案处理。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即可,因此,您在上海直接开具发票即可。
关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税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事实上,这也做不到,不可能对于任何行业、任何项目、任何情况完全做出列举。这里只能从现实、客观角度据实分析处理。必要时,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我理解您表述的情况实质属于因质量问题而给予的销售折让。您的业务实质是折单价,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单价填写给予折扣的单价,在数量栏里填写“-1”即可。
出租方涉及以下法定纳税义务:
一、增值税
(一)一般情况下,按照10%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如果购建于营改增之前,则可依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按照合同租金计算,税率千分之一。(这个承租方也要分别缴纳)
四、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各地依法自定、报批)计算征收。
六、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增值税从收入中剥离,不可重复计算、扣除)、成本费用及税费并入属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个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来讲,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吊销,可能对于总公司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