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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具体看契税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具体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并非单一户籍。所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入外国国籍也按上述政策处理个人所得税,
您好。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按天、按月和按季度缴纳。如果您是按季度缴纳的,只要在本季度内是可以的。
如果是按月缴纳的,根据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况且无论您什么时候缴纳,每月的税额都不会变。您3月份开了31万发票,要按31万进行纳税,即使当月不缴欠着,以后您补的时候也要按31万计算的税额补缴,是无法抵减下个月税款的。您4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后可抵减当月销售,按抵减后销售额计算纳税就可以了。
如果想欠需要提前进行申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企业应当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好,分别核算。无法划分的则按销售比例划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中第六项“三代”单位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比如您单位可以把手续费收入用于发放办税人员奖金,而根据财税【1994】20号文规定,个人取得的这块收入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以,您把这块收入最终发放给了办税人员,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了,而取得这部分收入的个人,这部分收入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代手续费是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或法定,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收给予的服务费,属于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范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未开具发票申报时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银行的汇款手续费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才能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参考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三、(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个人认为,上述费用若与教育培训直接相关,可以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核算。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因此,这里通常按照会计口径填报即可。
不好意思,未能帮您查到相关免征契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