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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供代垫差旅费的服务。但若是明确了是代垫,那么就应该是收付一致原则,您替国外人员支付了多少的差旅费就应该向国外公司收取多少的金额,不能在此基础上增加税点。增加税点反而会被税务局认为是您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收入,增加税务风险。
您可以与国外公司签订代垫协议,代垫协议中要明确代垫的原因,同时您需保留国外人员的机票、酒店发票及入住记录、国外公司支付记录等材料,国外公司在支付这笔金额时最好和佣金分开支付,且支付的金额要和代垫协议的金额一致。但因为您同时还收取国外公司的佣金,即使您准备了充足的材料,也可能会被税务局认为这笔代垫费用是因为您向国外公司提供了服务而收取相应费用的风险,会涉及比较多的解释工作。
比较好的做法是签订佣金合同时将差旅费考虑进去,直接约定一个佣金总额,以佣金的形式收回来。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执行后,董事费相关的征收方式和征收项目不变,需要汇算清缴的,将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在次年3月至6月,作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汇算清缴。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常,在另有文件明确前,上述收益难以符合上述条件;而且,上述优惠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给予资金,自然不会有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目前,对此应当没有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上述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缴纳,需要根据该非营利组织具体从事的业务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当然,如果资产处置,账面净值自然作为处置成本结转。
您好,关于契税方面最新的文件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企业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购买方承担的汇票贴现息属于延期付款利息性质,应该作为价外费用按销售货物的税率开票。
您可以从增值税抵扣“三流”方面考虑,即能够证明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服务)流。基于上述“三流”,可以留存发票(这当然有,否则无法抵扣)、付款单据(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等付款记录之类,这是证明资金流)、登机牌之类(证明确实接受了服务)以及其他类似能够证明“三流”证明即可。
至于单独留存,还是附于凭证之后,关键是只要核查时能够找到就可以。
一、实现利润,结转未分配利润(这个通常年度终了来做)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作为利润分配决定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三、实际分配利润并扣税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五、申报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