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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虽有“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但其与现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在计税收入方面并无太大区别;只是明确了各项扣除。不必对于“来源于”解读为实际分回(之前也是用了“取得”措辞,其实一样);合伙企业(并无法人资格)、合伙人本为一体,合伙企业之所得,即为合伙人之所得,此节须得明白。
合伙人取得的所谓“工资薪金”,也是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范畴。由于按照经营情况一并计算(无论是否分配、发放),所以这部分“工资”当然不能重复计算。但是分期预缴时需要考虑。
另外,“实施条例”尚在征求意见,您也可以就相关政策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当然需要结清,单位都没有了,自然应当处置。如果存在债务,而无资金归还;则依相关协议或者判决,作为营业外收入(对方不要,或者转移第三方),但总得处理了。
您的问题很好,但是目前尚未明确规定。
一、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这个毫无争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03-21对此有个回复:
营改增后房地产所得税计算论依据: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非常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恰好企业所得税并未明确,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如果合伙人担任职务,拿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算个人经营所得是无法扣减的。所以是需要判断是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的情况的。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以企业领导的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给企业使用,领导个人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领导本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企业支付给领导个人的利息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支付利息时需按规定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时,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照差额征税,差额部分可以开专用发票,扣除部分只能开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在社员工”什么意思?是在册员工吗?企业的人工费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通过工资薪金列支人工费,通过自制工资表税前列支;二是通过劳务费用列支人工费,但必须开具发票税前扣除。这两种情形企业应根据具体的情况来测算,税费多少来选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涉及此事。
二、如果实报实销,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需要取得发票。
三、如果定额补贴,则不必取得发票,但涉及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定额标准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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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2018年上半年还未用过年终奖政策的,可以再用一次,如果已经使用过了则不能再使用,年终奖一年只能用一次。19年开始个人薪资所得时按照年度来计税的,所以年终奖除以12就没有了。
离职补偿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个人认为还会继续保留。
劳务变化较大,已经并成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方式计算。
我不知道您所说“综合税率”,是指哪些税种?
在我看来,如果单税种计算“税负率”,对于企业核算来讲有些作用(当然,需要明白的是,税负率应当根据依法计算的税额和据实核算的收入计算,并非预设)。如果计算全部税种税负率,则并无多大意义;因为各个税种计算方式完全不一样,有的税种之间毫无联系,也与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此属于结算退税,并非政府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二)企业所得税税款;(注:若已违反税法扣除,则另当别论。)
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本身并未税前扣除;此时退税,当然也不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本来就是利润总额之后事项(即: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增减影响净利润,但不会影响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