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外籍工程师受雇于国外公司(非居民企业),五种情况下均不由境内的贵公司向该外籍工程师直接支付相关劳务报酬,自然不存在相应的扣缴义务,而应当由已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自行进行扣缴申报,或着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委托相关代理人进行扣缴申报,也可以由该员工自行在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贵公司主要关注的应是同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国外公司支付价款时所可能需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当然,由于该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税收协定为183天),工资薪金来源于境内所得而由境外支付的部分,如果不属于境内机构负担,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如上所述,既然“每年收取种植户土地承包费”,事实上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事实上,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调增项目、调减项目都给出详细说明,您可对照、查阅一下。我这里可以举例子说明一下:比如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一次扣除政策,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又比如企业取得免税收入,会计上当然形成利润,但是税法上不必纳税,所以也要进行纳税调减。
这里由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皆为合法。
一、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除非另有优惠政策,或者存在税法口径可弥补亏损)。
参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转为股东向公司出资,公司确认资本公积(在超出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否则作为实收资本),涉及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并减半征收。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依据,证明属于2018年的业务,仍然执行核定征收,并扣减已经实际缴纳税额。
您好,小编传话:1. 以该块土地作价入股成立一个房地产公司,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环节涉及到税费处理;
1.1契税(受让土地的一方)
入股的时候,公司需要支付契税(3%-5%)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1.2增值税(转让的一方)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按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采用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3)个人转让土地的时候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土地增值税(在投资入股阶段)
凡所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
1.4如果土地改变用途,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1.5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6股权转让方面
在股权转让环节,需要评估股权价值,如果增值,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 直接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即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1直接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参考之前的内容
3. 请问这两种方法哪个合适?
【回复】从交易环节入手,按照综合税负的角度去判断。另外,如果想对于土地后期管控投资入股方式,可以获得更多在土地上建设的不动产(商品房)的转让收益,但是需要进一步延长交易链条,风险也会随之增加,按照收益和风险对等原则,风险越大,收益也会越大。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如果符合上述二者其一,则开具发票并无问题。至于进项发票晚到,只要汽车早到(否则没法实现销售),那也没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确实属于上年应转未转,自然可以增加成本。这不是税法会计差异,会计也应如此。所以应当先调整会计报表,税法上自然随之调整。
这很正常。不止上述车票、机票,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也是不用认证,但是可以依法计算抵扣。二者范围本不一致;关键在于业务真实,票据合规,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10%,按照实现利润计算。
二、盈余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皆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明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相关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