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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股权转让只涉及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不涉及增值税。
因为股权转让税收的计算方法是转让价减成本后的差额,乘以税率计算税款,在成本已定的基础上,转让价越低缴纳税款就越少,但转让价不允许无限制低,否则税务局会核定计税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低于所占净资产份额,那么,转让时机对税款多少会有影响,比如,在公司净资产低的时点转让,可以少缴纳税款。
另外,针对法人股东,可以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掉,然后再转让股权,因为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可以少缴税款。
股权转让属于股东的权利。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被转让公司最多涉及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一)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仓储与租赁的实质区别在于:租赁是只提供场所,其他不管;仓储是您把东西放这儿就行,别的什么都不用管,至于场所、人员等,那都与您无关。二者增值税税率并不一样:不动产租赁(10%)、仓储(6%)。
如您所述,“我们自己管理库房”,这不能作为“仓储服务”(代客贮放、保管),应当作为不动产租赁服务。
我们先看一个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第八条: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显然,上述情况“因为质量问题而扣减”,非常类似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依法由销售方(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A公司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本公司冲减工程成本、进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所谓劳务、服务之分,主要是指增值税范畴:前者乃是加工及修理修配,后者乃是原营业税劳务。至于个人所得税,本无区别,皆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注:个人所得税之“劳务”,是指纯粹依靠个人独立劳动所得,而不需要投入其他成本;而如加工及修理修配、建筑(个人技工之类除外)、运输(单纯开车除外)等增值税劳务、服务,通常需要成本,实质上属于经营活动,则归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您虽然说“个人代开房产税”,但我猜您的意思是“个人代开发票,涉及房产,怎么缴税”。这就需要您补充一下:销售还是出租,房产何时取得,销售金额或者租金金额及期间如何,最初何种方式取得,购建成本多少,房产位于何处,是否能够取得发票,是否存在评估价格?商品房还是住房?面积多大?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餐饮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饭店当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若未办理,本身违法,自然不能以此“违法”前提作为不取得发票的理由),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入账可以(只要老板没有意见),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依法纳税调增。
二、关于“提供不了发票”。请让我试举二例,希望您可理解。
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这其实只是市场一般原理。显然,您不能说,上家不给我开发票(他当然可能省了税),不能让我负担了吧?当然,您要发票,他就可加价,如此而已。他不开发票,您可选择买别人的;当然,别人也许就不是这个价了。其实也许一点也不复杂;无非就是体现在价格里面。您要发票,他说涨价;然后您决定是否购买,然后对方决定是否涨价,就是一个市场定价机制而已。
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一次支付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分期摊销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长期待摊费用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参考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如果您之前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或者直接账面并未确认,可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若账面原未确认,则第二笔分录不必做)
如果之前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则其净损益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您好!股东分红涉及的环节极少,且没有多少优惠政策,因此,可以筹划的空间不多。自然人股东可以考虑从财富管理的整体考虑,先设立由其一个人或起家属控股的投资公司,再由该投资公司去投资入股具体开展业务的公司,这样利润产生后,分回投资公司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该企业本就是该个人控制,除非有必要,可以选择不做分配,或者通过更复杂投资架构架构进项筹划。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我大致给您讲讲。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完成,并汇总到主表。建议您阅读一下申报表填报说明,即可明了;比较长,就不粘了,有些部分您可能也用不着。
二、实体方面,哪此方面需要调增、调减,这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这个就更长、更多,相当于小半本税法书了。建议您买本最新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考试教材,看看企业所得税这一章,应当在比较详细的解释。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我大致讲讲吧。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我大致和您讲一下基本思路。一般来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税收政策立法权在于国家层面,不太可能有地方优惠政策;若有,无非就是财政补助、“收支两条线”之类。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有一定立法及减免权限,可以直接向拟注册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