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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并无直接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
如果分公司名下有场所,则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常不属于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要求可以参考一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相关规定。
您好,
(1)分项判断。分立很多时候是业务的剥离。
(2)
自然人部分纳入判断,全部股东符合原持股比例的,其中的法人股东可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个人股东,由于个税法未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适用的可能性更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设备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进口增值税不应抵扣。因此,您的正确做法是将抵扣的进项税做销项转出处理,销售环节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这个问题昨天我答复过,针对您的数据,我再列一下。
一、您的正常计算数据:增值税50000元,城建税(假设7%)3500元,教育费附加(假设3%)1500元。
二、计算扣减:依次从增值税开始,既然扣减定额20000元,则增值税实际缴纳300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是原数(3500、1500)。请特别注意,计算过程在步骤一已经完成,现在是扣减。
三、我另外打个比方:假设扣减定额52000元,则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实际需要缴纳城建税1500元、教育费附加1500元。
这个问题我简单举一下例,即可明白:比如您购买文具,用于办公,那么发票是开具文具还是办公呢?显然,发票开具“文具”,列支明细科目乃是“办公费”;就是这个道理。
上述情况也是一样,发票如实开具即可(货物即货物、服务即服务),根据用途确定科目;既然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即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如您所述,既然此车公用,则上述费用自可税前扣除;但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应当依法、据实取得发票。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如果把握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所以建议您直接就此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如果上述公务费用据实报销,则个人并未取得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没有发票”。请让我试举一例,希望您可理解。
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二、至于账务处理,其实并无区别,账面确认固定资产即可,但是无法用于计税(抵扣、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确实发生公务加油费用,则并非个人取得所得,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没有发票”。请让我试举一例,希望您可理解。
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二、至于如上所述,按照“补助”发放,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视同工资薪金支出依法处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因此,粮食收购企业可以依法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二、(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