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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并非政策问题,而是实际操作问题。建议您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处理。
2018年关于(二手)旧货,并无新的(实质性)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通常普遍认为,上述宿舍、餐厅折旧属于职工福利范畴,纳入工资总额14%部分之内计算扣除。
简单来讲,个人所得税层面乃是“收付实现制”;无论怎么核算,发在哪个月,就是哪个月的工资。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注意“取得”措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注意:实际取得)
参考湖南地税12366答疑(2017-12-06)《企业购买的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企业参加的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基于以上认定,上述责任保险既然属于财产保险,则非不得抵扣情形,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上述展台设计、制作、搭建、拆卸服务等活动应为一体,共同构成对公司相关广告宣传活动,因此可以一并作为广告服务。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
一、目前已经全面营改增,不存在营业税问题,经营活动皆属于增值税范畴。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文件并未对于“植物保护”给出定义,既然如此,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或者依据语文口径解读即可。
当然可以据实入账。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文件并未对于“植物保护”给出定义,既然如此,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或者依据语文口径解读即可。
一、关于“没有发票”。请让我试举一例,希望您可理解。
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二、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或者以何凭证入账,应依如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出租人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额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四)如果属于室内场地,则涉及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土地使用税,按照占地面积和单位税额计算。
(六)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及成本费用、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从收入中剥离出来,自然不能再从不含税收入里重复扣除)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起计算。
二、承租方只涉及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三、以上乃是法定纳税义务。若合同约定承租方全部承担,听任其约;但只是承担资金,相当于提高租金而已(税额应当依法计算),并非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
可以入账(如果有权领导同意),但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