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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都可能开具专用发票,什么样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都可能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切需要依法、据实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人力资源服务”本身并不禁止开具专用发票,但如果存在法定情形,比如上述适用免税、客户为消费者个人、差额计税之扣除部分,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村委会的一个办公楼的装修,它里面滴门窗,包括扶手儿,那些东西是甲供的,建筑企业对此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您好!从税法规定和一般经营常识讲,如果贵公司与对方集团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往来,应该由对方集团向您支付款项,您开发票给对方集团。如您问题所描述,对方子公司回款,肯定违背常识和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当然,子公司打款并不必然认定你们之间的业务违法,但的确属于疑点,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这一问题,会对你们之间的业务关系产生怀疑,如果能共提供业务发生时的原始材料证明业务真实,开票规范,子公司向贵公司打款行为仅仅是代对方集团支付,那么疑点排除后,也就没有了税务风险。其实说到底,出现三流不一致的行为,就应该打一问号。回到您的情况,建议您一方面看集团重新打款是否行得通,如果行得通,还是请集团打款,保持三流一致。当然,现实情况可能行不通,对方不接受重新打款,或者是贵公司不想麻烦客户,那么在已有说明材料的基础上,尽量请对方集团公司出具一份书面材料,也可以叫授权书,即授权其子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其子公司支付款项后,集团公司的支付义务随即消失。有这样子的授权书,能够证明子公司打款行为,实质是履行了对方集团的付款义务,实质上的资金流双方是贵公司和对方集团。
贵公司是商业企业,另外有一些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等服务业务,增值税上属于兼营业务。安装调试增值税税率为10%;对动产(如家电)维修维护税率为16%;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税率为6%。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不涉及被转让股权的目标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所得税涉税:股权转让应区分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按股权转让收入扣减股权历史成本及相关费后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按股权(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目标企业不涉税。不涉及b公司土地价款入账问题。
应当冲减您的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 80000
其他应收款 8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其他应收款 80000
(您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施工单位弄坏了,然后他们自己修起来了;因此,这部分就与您没有关系。)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因此,一天来回中国与香港,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因此,与是否有房无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对于4S店来讲,自己销售、自己开票、自己收款,当然没有问题。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4S店的客户乃是“企业”;至于银行放款、个人名义支付,这些并不重要,也与4S店无关,账务处理毫无特别。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账上列支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只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在所属年度向税务机关汇算申报亏损,《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账上列支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造成在所属年度向税务机关汇算申报亏损,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列支,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严格来讲,若税号已经改变,再使用旧税号,属于开票内容与开票时点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