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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增值税、会计准则规定与之类似。销售退回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退货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所谓“报废”拍卖,按照上述图书正常销售处理即可(既然实效原因,低价当属合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您好!老板不重视财务核算,财务人力不足,又无法准确核算到各个产品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如果您对企业规模较小,产品种类不多,这种情况下,也只能采用您问题描述的这种简单化的核算方法,如果产品线不多,那么分产品,按您说的方法核算每类产品的成本,慢慢再向老板提示财务风险,实施精细化核算。
确实存在相关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餐饮行业本身并无免税政策。不过也许适用一些通用(与行业无关)的增值税优惠,比如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现行政策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您是说“购买蔬菜大棚”这件事吗?这最多也就是针对上述合同计算印花税。虽然说“购买大棚”,估计难以取得法定土地产权,而“大棚”也非房屋,所以不会涉及契税。至于其他税种,更是毫不相干。
一、您的第一句话中,“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皆为增值税概念,与所得税预征并无关系。
二、显然,预征税款之后需要按照税法计算申报、抵减。然而,企业所得税正常申报计算乃是按照期间进行,并非按照项目。至于是否查账征收,则对应是否核定征收(即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乃是征收方式分类之两种),而与项目并无关系。
实不相瞒,您对于税法一些最基本概念非常模糊,建议从基础开始扎实学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及房屋附属设备作出了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您所述,乃是“房内水池”,恰好上述政策并未明确;只能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劳务费与工资薪金的区别,可以参考一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另外,《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按照您的描述,我猜上述情形应当符合“劳务报酬”定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解读: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综合上述考虑,专业老师(作为自然人),每次(日)收入应当超过300-500元,因此需要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率可能各地情况不一样)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参考最新财务报表格式说明:“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或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上述政策进行分配,与项目是否清算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因此,股东无参与经营只分红,不需要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