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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更多减免权限在于地方规定。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就有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八)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建议您就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B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如果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被转让股权公司的净资产所占份额,所以,B公司股东是否能评价转让股权,要看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净资产份额。另外根据您的描述,B公司没有其他资产,账面上只有未分配利润,那么建议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掉,然后再转让股权,计税价格会低很多。如果未分配利润分配后净资产份额仍然很高,可以考虑A公司用股权收购B公司的形式,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政策。所以建议您根据B公司账面实际情况,考虑合适的方案。
实事求是地讲,首先,您的问题不是财税问题。这涉及丢失物品找寻,应当双方以及物流单位核查,找出原因;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
在查出原因的情况下,才涉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预征个人所得税,则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假如员工所得,则支付工资代扣代缴,发生纳税义务)并计提“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时,自然予以抵减。如果某期抵减不完,可以下期继续抵减;如果整个项目完成也未抵减完,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您好!根据《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 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目前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75%),也就使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也可以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75%摊销。从您的描述里看,这家企业的做法是对的,研发费用记在管理费用下,并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一、首先我想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件衣服,1000元成交;您付出就是1000元,至于卖方交多少税?按照多少交?与您的付出并无关系。
二、如您所述,“注明了含税租金”,这是明确的,就是您需要给房东多少钱,与税率变动无关。
三、即使合同里提及税率,但这其实毫无用处。因为合同条款不能与税法相抵触;无论合同如何签订,税法既然改了,必须执行。
四,我大致给您讲一下“降税”原理:税率下降,乃是增值税整个环节。做生意的人都愿意物价上涨,因为成本增加,售价也是增加;税率调整也是一样,虽然进项抵扣得少了,销项税额也是少了。您显然不会为了增加进项抵扣,而愿意提高税率吧?那样您的销项也会更多。
少抵增值税结转成本导致成本增加,开票税率下降也是导致收入增加。望您仔细理解、领会。
您好,回复暂时无法粘贴附件,建议您观看汪蔚青老师关于《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新征管“双靴落地”对企业的影响》的课程:https://www.bolue.cn/onlines/1262
您在课程中汪老师讲解了最新税率情况,您可下载附件课件获取。
您好!储存库的设备运行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暂估入账,出库调整的方法是可以的;个人购买者比较多,且不索要发票的情况下,我个人建议是不开具发票,只要如实申报纳税即可,除非您当地税务局对此有要求,如果是因为税务局有要求而非开不可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汇总开给某一个人的做法,但要注意两点,一是汇总开具的这张发票,您要能清楚的记录明细购买者和购买数量,也就使税务局询问时,能说的清楚,另外,最好是能和专管员事先做好沟通,因为毕竟汇总开票给一个人的做法不是完全符合规定。
一、关于年终奖政策是否废止?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二、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是否适用新标准?
目前明确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说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干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办法计算纳税。这样看来,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应当可以适用新税率和新费用扣除标准。
但这里可能也是有所异议,除了上述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否导致“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再一种观点就是,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及费用扣除标准10月开始执行,那么年终奖是否可以全年适用?
以上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比如自行采购材料1000万,建筑费200万元发布给施工企业,那么这两项当然可以依法抵扣。前者从材料销售商那里取得货物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从施工企业那里取得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总房款是360万,其中房产局最高备案价是260万,剩余100万元尽管不能备案到合同中,但在税务处理上属于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