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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不在于哪个部门单位,而在于业务实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比如,公司向政府缴纳税收、规费,当然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政府不用给公司开具发票。您的意思如果是说,政府向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这是指经营性服务,而非履行政府职能服务),需要开具发票吗?但这个问题并不成立,因为政府本来就不应当从事经营活动。至于有些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当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您好,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的范围,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原则,“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在确定无法支付年度时确认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
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您的问题可能比较笼统,我大致谈谈看法。
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并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
其实,整个准则太长,也不方便一一详述,对于承租方来讲,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承租人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实质上,也就是取消了“经营租赁”,全部适用“融资租赁”。打个比方:您取得商业用地,使用期4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但账务处理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这个也是一样的道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结合“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其关键在于“费用化支出”,而不包括“资本化(资产化)支出”。
上述装修成本,若对象乃是自有资产,则并入资产价值,一并计提折旧。若对象乃是租入资产,则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通常情况下,装修完毕次月起摊销即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21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之前有个说法,印花税属于一次性税种,直接计入损益类科目(原先使用“管理费用”)。在现在实际工作中,印花税通常也属于持续发生项目,比如购销合同、建筑合同、运输合同等,而且税务方面也是和其他税种一样,采取定期(月)申报纳税的方式。因此,还是通过“应交税费”核算较好,也方便查询、统计。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已电话回复
这个问题规定非常明确,毫无争议,购销合同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之一种(与股东几个无关)。
二、作为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可以设置执行董事及监事,且二者不得兼任。
三、明确一个概念:“法人”即公司。但我猜想,您(及许多人)所讲“法人”,大概是指“法定代表人”;即使一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是股东(虽然大多时候是),但我又猜想,您说的应当是指“变更股东”吧?以下回答基于所述假设;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被转让公司最多涉及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综上所述,员工住宿租房费用,乃是工资薪金(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应当一并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征收对象乃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及视同凭证。
一、业主将1000万的合同承包给承包方
此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万分之三。双方各自缴纳,即业主、承包方分别缴纳印花税3000元。
二、承包方将800万工程分包给施工方
此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万分之三。双方各自缴纳,即承包方、施工方分别缴纳印花税2400元。
三、至于所谓“管理费”,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综上所述,各方印花税金额:
业主:3000元
承包方:3000+2400=5400元
施工方: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