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基于以上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因此,“软件著作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所用费用,作为管理费用;开发阶段资本化支出,所耗用材料、人工及相关申请费用,可以结转无形资产成本。
这个属于全国政策,但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可以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多退少补)。
假设预缴享受,而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则需要补税,那预缴享受岂非变得没有意义。
一、如果免征增值税,本身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如果适用免税而开具专用发票,则属于开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种情形当然不能抵扣,而应依法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您好,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这样的操作有风险,关键看实际,货物提单直接到海外仓,还要看海外仓的具体注册情况和国内的核算情况,仅仅签有协议或是说明不能说明问题。
原则上讲,“诉讼费”退回应当进行损益调整;当然,同时涉及企业所得税调整(补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您好,
适用市场采购政策的试点地区有规定。目前,除义乌小商品市场外,还有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等。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市场采购的主要政策是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他政策散见于各种文件。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的相关定义:“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指提供公共就业、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描述情形过于笼统,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三者间确定,并依法适用相应税务处理。若不确定,也可持相关合同、协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因此,上述业务,应当在收取一年租金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理应发生于收取当期。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依我所见,上述“ERP系统”乃为企业多年所用,与之经营管理关系明显,作为无形资产应属合理。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通常,若上述无形资产已经实际取得,可于当月起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