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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因此,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均可以扣除。提供身份证或公安部门证明,不需要提供退休证明及村委会证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包括无工作) 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属于家庭共同支出,不能由配偶扣除。
一、首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上述条款,作为固定资产的来源,“融资租入”与“外购”、“自行建造”以及“盘盈”等并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后面没有“等”字)。
很明显,适用优惠政策只有货币形式购进(区别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自行建造,并不包括融资租入。
通常作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修订新增项目说明:6.“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若发放工资扣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营业外收入
若直接收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上述情形并无征税规定,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一下,税法上还有一条,“实质重于形式”,若以此方式逃税,名为借款,实则不还,那就要视为发放,而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您之所以有此一问,可能出于对于另一个规定的混淆,在此给您列举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这个不是不征税,而是另有征税规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政策针对“投资者”,而非普通“员工”。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误餐补贴只能就实际出差人员发放,并执行财政部门标准,而不能公司自行制定标准;否则,超出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这个需要参考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超过标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个文件,《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适用及口径把握,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只能由丈夫本人扣除。
二、当然,目前所公布,仅仅只是征求意见稿。若您认为此项规定并不合理,可以按照规定渠道提出您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lisms.mof.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
一、目前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仅仅只是征求意见稿。
二、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从上述列举来看,小学培训班支出不在其内。
一、目前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仅仅只是征求意见稿。
二、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从上述规定来看,程序应当是这样的:员工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根据员工提供信息、资料办理扣缴申报;若发现错误,提醒改正。
最后,我解释一下“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这句话:这里分别是针对扣缴申报、自行申报两种情况。员工从公司领取工资,属于扣缴申报情形,所以相关信息、资料提供公司,由公司一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