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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般不设二级“减免税费”科目,建议可以直接冲减“税金与附加”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以上均为减半征收的金额)
贷:税金与附加
您好,需要。非贸付汇的税务步骤有三个:一是合同备案、二是代扣代缴税款,三是税务支付备案
在五万美元以下的,只需做前两个步骤。
您好,小编传话:
情景特点:公司出口行为已经完成,并已经向海关申报出口。而在应收账款中仍遗留无法收汇。
潜在风险:如果不收汇,海关稽查或调查贵公司时,贵公司将无法提供实际收汇的财务或银行证据,海关有可能质疑贵司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或者质疑出口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比如说出口价格。但由于海关一般稽查追溯期为三年,2011年或2015年的出口交易已经超出海关稽查期。所以实际风险相对较小。其实,税率调整,由10%改为9%,与上述业务处理丝毫没有关系,仍然沿用原先处理原则。
一、若使用自产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若使用外购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若使用甲供材料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所讲的“甲供材”模式,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注:如果约定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则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这种模式下,其实并非一般理解下的“甲供材”,其实是甲方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只是一部分用实物支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全额计税;同时,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其实道理一样,总之实质上不会因此多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审计咨询费增值税税率6%。同时,根据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关于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改增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对应业务,当然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并非预缴税款即不申报),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若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而开具发票,则二者自然同步。若因确认营业收入确认而开具发票: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开具发票时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二者亦可同步;若增值税纳税义务早于营业收入确认,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即应作未开具发票申报。
您好,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按规定开立对公账户,确实没有开立对公账户的,如果业务真实,应当没有太大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限额规定,不论计入什么科目,超过部分都不能税前扣除。
二、虽然计入在建工程,可能当期并未造成抵扣事实。但是,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进而计提折旧,早晚会有抵扣;早晚仍不得抵扣超出限额部分。简易起见,通常您还是当期调整为妥。
三、进一步来讲,《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其实大家早有共识,招待费根本算不上“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通俗来讲,吃不吃这顿饭,工程还得建(所谓“潜规则”自然无法作为考虑前提)。
因此,您原本应将上述计入在建工程的招待费用调整至管理费用,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一、您要注意及时取得发票。
二、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属实,并非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可以在360日内认证、抵扣。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则也很简单:权责发生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属于“16、17年度的费用”,自然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社保。
二、至于领取工资单位,既然“没买社保”,自然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时也无法扣除。
三、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可以办理汇算清缴,依法进行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您好,账务处理是服从于业务实质,是对业务活动的一个记载和反映,因此,了解业务的实质非常重要。如果不是投资,却记入了实收资本,那就是错账。问题提到的情况,应当属于政府补助,应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属于资产的补助记入递延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