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咨询服务合同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实,如上所述,“发稿”只是获得奖励的原因,但其本身已非稿酬了。比如说,职工在中国交通报发表稿子,中国交通报给他钱,这才是稿酬。对于上述款项,我们可以换个说法,职工很好地完成了某项工作(是的,“工作”而已,无需考虑哪项工作),因而获得了奖励。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则其获得其他单位(集团)奖励,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替集团进行了宣传劳务);若非独立核算,则其属于集团员工,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当然,汇算层面,二者皆为综合所得。)
不需要。
一、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需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这样确实存在税收风险(适用税率)。如上所述,实为一个业务,不应出现两种税率:若为垃圾清理,则适用6%税率;若为垃圾运输,则为9%税率,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但前后两个环节,其税率应当一致才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比如申报第三季度:
一、应当填写依权责发生制归属于1-9月且已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若申报时尚未支付9月工资且预计能够如期支付,则无须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会与个人所得税比对,但不会“不讲理”:比如计提于9月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9月(第三季度);而实际发放于10月,则个人所得税属期即为10月(11月申报),二者比对相符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层面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如上所述,既然“供应商发出材料2996吨”,则(途中若无损耗)应依2996吨入账。
仍挂于“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即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计提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法层面,兼职员工也属于员工。若因公务出差,作为差旅费入账即可;若非因公务而报销,可作为福利费(交通)核算。
入账没有问题,但能否税前扣除不好说。比如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2021-05-20):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
基于“装修”之描述,则若为租入房屋,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若为自有房屋,则并入酒店房屋价值。(注:资本化与费用化之区别,在于增加用途的深度或者广度——装修即属于此,或者延长原本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