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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仅仅只是征求意见稿。
二、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如上所述,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但并未明确是否包括国外留学。相信正式实施后会有解释。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只是合伙企业的一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作为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分配,自然人合伙人皆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之义务。
您好,
不一定。如果海外仓是自己的,并且没有独立注册,仅仅视为一个仓库(相当于非独立机构),则货物虽然移送至海外,实际未销售,申报退税有问题。所以,仅仅签有协议或是说明是有风险的。建议独立注册和核算。
您好,
一般纳税人外贸出口货物,不能取得可以用于退税的进项税发票,如果取得了普通发票,可以免税;如果无法取得发票,则除了符合市场采购零售出口货物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可以免税外,需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没有产权”,但若单位实际控制,并符合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则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理应确认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上述材料、装修费若直接用于该资产,自当并入固定资产成本。
一、目前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仅仅只是征求意见稿。
二、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至于“首套房”如何界定,上述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相信正式实施后会有解释。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因此,取暖费不构成社保基数。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取暖费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项目,且无免税规定,应当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的地方有限额扣除优惠政策,在限额内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限额的,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当地无优惠政策的,参照总局文件执行,应该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6号)曾经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后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4号)废止了“内政办发〔2010〕46号”文件。而且“内政办发[2014]124号”取消了“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后续执行口径建议您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这个毫无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按月确认收入。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此部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餐费当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您不会从临时个人处订购吧),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