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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掌握两点:
一、一般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实际发生业务、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且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按照规定流程认证(专用发票)、抵扣。
二、关于抵扣凭证的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从上面规定来看,并未将抵扣对象限于“本公司员工”(事实上,对外购买劳务、服务,支付对象当然并非本公司员工),但仍须将上述业务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证据(比如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支付依据、支付单据等)留存备查,以备不时之需。上述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如果是季度申报预缴形成的多交税款,更正后多交部分一般不予在当期退税(会延迟到汇算清缴阶段再行退税)
对多交可形成如下会计分录(形成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方余额,可挂账到汇算清缴后,转入银行存款或其他):
借:所得税费用(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红字)
(与前期已缴纳的所得税轧差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方余额,可挂账到汇算清缴后,转入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如果是在汇算清缴阶段形成的多交税款,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多交部分)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以上分录供参考。
您好:
建议分情况进行分析:
1. 国内代订机票的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如为扣除机票支出后的代理费,服务公司的开票行为无误,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允许抵扣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上述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或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应当予以抵扣。但如果是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进行扣除。
2. 国内代订机票的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如包含了机票费用,则服务公司的开票行为存在问题,代订机票款应当作为代收代付款项,不应作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发票开具不符合经济交易实质,同样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
建议向服务公司索取航空公司出具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标注有乘客姓名)或电子发票进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而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款”所体现的代理收入则以服务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相关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问题中B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但并不是实际提供劳务的单位,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而且根据国税发[1996]21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而不予以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
建议签订三方协议,由B公司向A公司采购劳务后“转售”给C公司,这样使得向C公司提供劳务方、收款方以及开票方均为B公司,向B公司提供劳务方、收款方以及开票方均为A公司。
您好:
安装服务的定义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注释”,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3]149号中的“安装”,仅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从归属上属于广义“建筑服务”的一种。
劳务方面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偿维修货物原则上应缴纳增值税。
因为劳务费和安装费的抵扣和列支在目前税制下均通过增值税发票来实现,因此建议参照增值税税目的标准对其进行区分。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适用该政策,不需要再执行相关备案手续,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您好!
如果该农机已抵扣过相应的进项税款(根据农机的具体情况,适用9%或13%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如您提到的农机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了原适用税率13%的农机的范围,本次销售农机的适用税率为9%,如不在上述文件列示范围的农机,则适用13%的税率。因您提到购进农机时进项税率为9%,意味着该农机应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低税率的农机范围,如未来相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政策不发生变化,应可以适用9%税率进行开票。
您好!
1. 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而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均可以免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目前许多地区执行的标准为:“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也就是实际按照0.8%的比重上缴的原因。但目前部分城市的工会出台了工会经费的减免政策,如根据《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7〕69号),厦门市总工会决定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实际执行的上缴比例为0.4%。建议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具体的上交(扣缴)比例。
您好!
如果该农机未抵扣过相应的进项税款(根据纳税人选择,适用2%或3%的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如果该农机已抵扣过相应的进项税款(根据农机的具体情况,适用9%或13%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如您提到的农机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了原适用税率13%的农机的范围,本次销售农机的适用税率为9%,如不在上述文件列示范围的农机,则适用13%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原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交易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确定开票时点及适用税率。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月自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累计代开达到3万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注:起征点金额已经修改,但原理一样)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代开普通发票,符合免税条件不会预征税款,自然不必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1、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就需要明确主要两点关键因素,一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税率。所以,如果纳税人想要减少自身的税负,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合理合法的降低应纳税额。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指企业员工获得工资薪金之后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费用后所剩余的金额,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要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工资与奖金的测算,防止在临界点使用高税率。
2、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雇的工人不交社保,目前没有合理的方法能够做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