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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这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上述“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方式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乃是企业实现盈利(即留存收益)。公司既然注销,当然此二者需要处置;那么给谁,当然是给他的权利人,即股东。也就是说,之前虽然未分配,公司注销必须分配了。公司不在了,不分了,往哪儿放它们呢?
如果属于法人(即“非自然人”,也就是“公司、企业”等。许多人把负责人说成“法人”,那是错误的;负责人乃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分配即可,不涉及税收。
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如果属于自然人股东,则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旧税法皆是如此,只是条款顺序不同而已。
也就是说,假设公司跨月发放工资(一般皆为如此):
一、8月工资,9月发放并履行代扣义务,10月申报、解缴。即:您这个月申报的是9月发放8月工资所扣税款,当然适用旧标准(9月发放),税款所属期当然也是9月。
二、9月工资,10月发放并履行代扣义务,11月申报、解缴。即:您这个月发放9月工资并代扣税款,适用新标准(10月发放),须等到11月申报、解缴,税款所属期则为10月。
有时候在网上看见这样的疑问:张三说我们公司10日发放工资,申报期15日前,正好能赶上;李四说我们20日发工资,肯定超了申报期,那怎么办?其实这是个误区,无论10日还是20日发工资,都是当月发放工资时扣税、而在次月申报,不存在超期的情形。
一、关于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如果只是给予资金,并未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则不涉及增值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类似规定还有很多。
总之,会计是基于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核算。至于上述余额,会计当然不能自行处置;至少也须老板出具意见,会计据此办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四)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咨询设计服务收取预收账款,应当在按照实际提供相关服务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结转收入。
您好!我个人理解,根据权责发生制,租赁佣金应在受益期内分摊更为合理,能更合理的体现各期的真实收益情况。分摊或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可能涉及到乙方对甲方的补贴额,如果双方有争议,建议在合同内约定明确,采纳双方共同接受的会计处理方式,或者是采用第三方审计后的报表为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也就是说,此时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如果确定不能抵扣。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视进项对应支出目前状态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此科目针对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时间,作进一步结转处理即可)
二、如果判定尚可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我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举例并不包含此项。个人认为,如果尚可抵扣,此时转入成本,待可抵时再转回,过于烦琐;不如找个科目等待一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入此科目,自可参与补税计算)
其实,所谓“医疗讲座”,从语文上讲,“医疗”乃是定语,“讲座”乃是宾语;若依语文规则简略,则为“医生提供讲座取得收入”。打个比方: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当然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最多代表公司去办理此项业务);总不能推定“公司员工”作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吧?只能说公司员工只是“员工”而已。
当然,讲座(培训)本身并无免税政策。而作为自然人,如果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起征点(具体标准各地自定)的话,则免征增值税,这与行业无关。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取暖费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项目,且无免税规定,应当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的地方有限额扣除优惠政策,在限额内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限额的,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当地无优惠政策的,参照总局文件执行,应该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何种方式,对于个人所得税之认定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