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需要依法预缴税款。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个没有特殊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一、任何地区招商引资政策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都不可能解决您的所谓“发票瓶颈”,也不可能允许您不用发票。
二、关于这个问题,建议您正确定位;请让我试举三例,希望您可理解。
(一)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二)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这其实只是市场一般原理。
显然,您不能说,上家不给我开发票(他当然可能省了税),不能让我负担了吧?当然,您要发票,他就可加价,如此而已。他不开发票,您可选择买别人的;当然,别人也许就不是这个价了。其实也许一点也不复杂;无非就是体现在价格里面。您要发票,他说涨价;然后您决定是否购买,然后对方决定是否涨价,就是一个市场定价机制而已。
(三)还有一个说法:别人怎么没有发票,别人怎么行。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一个路口安了红绿灯,前面100人闯红灯未被抓到,作为答疑老师,我仍然要说,不能闯红灯。
一般来讲,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其他业务成本(对于租赁之“其他业务收入”),是考虑到无形资产消耗与产品生产没有密切联系,但并非绝对如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如果此无形资产的消耗与产品生产存在密切联系(如同生产车间、机器设备折旧),自可计入制造费用。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纳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可以自行搜索一下)。
二、计算顺序:
(一)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收入额
(二)收入额-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只是工资薪金所得先行适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税法其他修订部分(包括劳务报酬所得)须待明年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一、若无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单纯赞助行为,并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若存在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则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所谓“赞助款项”,对于销售方来讲,实则销售款项,自应缴纳增值税。
三、若存在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则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所谓“赞助款项”,其实属于销售折让性质。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依法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据实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预收款”的定义,建议参考以下各地口径: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对于项目销售收取的认购金的限制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1.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五)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六)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包括哪些?
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
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
2、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您所述,“检验”既然作为必要程序,则“检验合格”才能保证此原料可以给公司带来可靠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公司应当于“检验合格”时确认资料;而到货处理最多登记于辅助备查账簿即可。
至于“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转移的条款”,而若合同约定“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即可体现上述处理思路。
这其实就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关于转让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总之,基本原则乃是视同销售,优先考虑适用市场、公允价格。
二、关于税率:其实我列上税率也意义不大,想必您也肯定知道;因为上述各税,基本都不是直接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出来的,而涉及抵扣、扣除、计算、计税方式、购建时间等因素和过程。以上几个税种的计算过程,如果要说明白,基本就相当于半本税法书了;这个显然也不方便。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国家土地资源出让、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
作为土地受让方,涉及契税、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上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之一)。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万分之五)贴花(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既然为子公司服务,相关费用入于子公司其实符合税法扣除原理。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也就是说,子公司发生相关费用,其凭证理应以“子公司”名义取得,方可依法税前扣除。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