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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您前边提问的派遣员工吧?可以的。作为福利费核算,不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第七条相关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实现控制,“境外”并无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是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而不是“兄弟公司”。(如您所述,“都是她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则只能由“她”作为主体来合并报表。)
不含税。你可以参考一下广东佛山税局的答复。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印花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目前没有哪个文件要求个独企业必须进行年报审计。个独企业法是个独企业最重要的法律,其中也没有类似规定。
一、取得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持有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出租,除此二外,还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出售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谓“管理费”不用缴纳印花税。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列示之合同或者凭证征收印花税。上述“管理费”,并不在税法列举征税范围之内,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据,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当按照万分之三计税。
这个问题,会计账务处理其实不难。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就是当时所挂科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处理涉及的法律方面,必须双方要约定清楚,没有异议才好。当然,这就不是会计问题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的规定:“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轮式专用机械车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因此,叉车属于其他车辆中的专用作业车,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如果需要缴纳保险,自可代收代缴(不叫“代扣代缴”)。
举个例子吧:您去商场,2000元买了件大衣,商场按“销售大衣2000元”给您开票即可。商场不会说,销售大衣1000元,报销营业员工资500元,承担房租300元,支付水电费200元;这些,都是商场为了销售大衣2000元而自己发生的支出。
这儿应当也是一个道理,如果可以拆分成“2000+500”,那也可以继续拆分。其实,就是给了专家2500元;至于500元,是专家为了取得2500元收入而自己发生的必要支出。
当然,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因此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您的样品如果没有对外销售价格,可以按购买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算增值税依据。
发票按视同销售的价格开具。
需要按80万乘以9%计算增值税,没有增值额,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没有产生转让所得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