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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或者资产等(资产收购)
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假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最主要涉及比例较大“股权支付”):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注:依据公平市场原理,购买价即为公允价值,而非单方评估金额。)
基于上述政策,个人认为,税法方面应以实际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不产生会计上所谓“营业外收入”。
(相当于税务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或者资产等(资产收购)
贷:银行存款
当然,这只是想象中的分录,账务上还是按照会计处理)
以上分析可能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
既然“社保正常交了”,则其中单位部分并不纳入工资表,而个人部分属于收入额之组成部分。比如说单位部分交了1200元,个人部分交了1000元。那么单位这个1200元直接不用上申报表,既非收入、也非扣除项目。但是个人部分则正好相反,即使没有实际向员工发放工资,但这个1000元本身就是员工收入,同时扣除项目1000元,那么最多是零,不可能负数的。建议您查阅一下《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格式及填表说明,应当可以明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针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了有关事项。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若了解当地优惠政策,也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大厅皆有政策咨询窗口及人员,相关政策亦可得到解读。
您好!在C&F报关下,运费不能申报退税,也不需要征税,因为在以FOB价+运费做收入后,支出的运费作冲减收入处理,从而实际出口申报的退税是FOB价。另外,C&F与FOB在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是相同的,区别只是在C&F下由卖方寻找承运方并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可能在此过程中增加了卖方与承运方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一项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仅在于是否收到款项(有时候未收款项也要视同销售),而在于是否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如上所述,公司虽然收到政府款项,但所对应的乃是“拆除房屋建筑物”,而非将其销售给政府;因此,并非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实际拆迁工作中,确实也未听说因为拆迁补偿费而缴纳增值税的案例(也许本人孤陋寡闻)。
注:以上分析可能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
此题作以下假设: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原“已进项抵扣”乃是依法抵扣;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既然“已进项税抵扣”,当然并不适用此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也就是说,您应当按照16%税率依法计提销项税额;原抵扣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您好!我个人同意您问题表示里的理解,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但由于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在实务中,只能依据文件规定缴纳税收,希望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能够理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纳税人事先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若一般闲置不用,并无其他全国性文件可供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三、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因此,建议您直接就此问题,而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公司供暖,适用增值税税率10%是正确的。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也就是说,免抵税额只产生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不会涉及。
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反映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计算依据是“实际利润额”(此非会计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上各项,乃是以利润总额(即会计利润表数据)为起点,考虑税收口径的相应项目计算,得出“实际利润额”,用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其中: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并未销售,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也不能税前扣除;而若后期销售,则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