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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如上所述,“用于孵化小鸡”,乃是农业生产,本身免征增值税,因此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年3月11日):
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一、一般情形下,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个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件也明确了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核定扣除,目前仅适用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公司既然“购买鲜鸭蛋后直接销售”,则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是否成立项目部,可以自行决定。但是,异地施工,涉及到预缴增值税(包括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分摊;所以,考虑到税务处理,相关涉税数据是需要计算出来的。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比如你今天去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是对于6月实际发工资(发的几月的工资无须考虑)时扣下的税。
至于你7月发工资,很多人说,我们20号发工资啊,赶不上申报期怎么办?不存在赶不上,你1号发、31号发都一样,都是发的时候扣下,下个月去交。
那么就是甲乙将原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注册的公司,作股权转让处理,如果转让价格高于原投资金额涉及个税。同时还有转让环节的印花税。
您描述的情形,属于物业公司自来水差额纳税,这种情况应该是差额纳税全额开票,所以您应该给业主全额开具3%税率的发票。
可以。
根据“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按照转让收入,减掉上述份额成本和相关税费,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
· 资质要求: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商务部《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 产品要求: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 能力要求: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汽车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可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本企业的产品(根据生产企业境外维修点数量、出口总量,可授予企业数量存在差异),双方须明确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法律责任。
新能源汽车国际运输限制
新能源汽车在国际运输中属于第九类危险品,出口国际运输需遵从UN3171海运条例,并提供相应鉴定报告及证书(2022年10月1日起,国内铁路运输已取消相应限制)。
2023年新能源汽车出口补贴政策
未发现直接进行补贴的2023年新增政策,但发现以下信息:
· 国内购置补贴已结束: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终止,12月31日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 商务部2023年鼓励政策:
1. 支持新能源车企加快建设海外营销和售后网络服务,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
2. 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
3. 研究拓宽出口运输渠道,通过中欧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
·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鼓励政策:计划落实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制度性安排。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鼓励政策:2023年4月1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深圳港汽车出口资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到,对经深圳港海上运输(含滚装、集装箱等方式)出口的汽车,根据单个企业每年实际承运汽车的数量予以分档资助,2023年-2024年每辆分别资助800元-1200元、600元-1000元。《意见稿》还提到,将对汽车滚装航线航次、车辆驳运费、新增滚装船舶进行资助。四项资助两年合计不超5.35亿元。
· 其他鼓励政策预测:碳关税指标销售及相应政策尚未明确,但可作为潜在因素纳入商业战略考量。
按照“旧租赁准则”(2018年12月31日之前)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