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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会计准则和实务的可操作性角度,我个人认为应在货物报关进境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存货和应付账款。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您无偿使用亲属家的房子办企业,无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这样给您打个比方吧:所谓月度3万元、季度9万元,折算为天则为1000元。假设(月度报税)您这个月20000元销售额,1号这天2000元,那您1号这天的销售额是否纳税?假设这个月40000元销售额,1号这个500元,那您1号这天的销售额是否纳税?显然,您肯定知道答案,前者1号不纳税,后者需要纳税;因为按月计算。
明白这个道理,就好办了。您既然季度申报,则不用考虑某天、某周,当然也不用考虑某月。(您若因为8月未超3万而认为需要免税,那税务机关是否认为您8月1日超过1000元而让您纳税呢?)日、周、月(月并不特殊)、季,都是周期;既然按季算,其他皆不算了。
答案非常简单:小规模纳税人季报增值税,如果8月份未超3万,季报总数超9万,整个季度(当然包括8月份)的增值税不能免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劳务,购买劳务方索取且其并非消费者个人,本公司亦非适用免税规定,则可(注意,是“可”,而非“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税法并未禁止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小规模纳税人其实是按照普通发票使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直接按照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入账即可。
注:关于滞留票
(一)“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且已经抄税报税,而购买方还没进行认证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
(三)“滞留票”的概念,只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也就是说,1月份的工资,在实际发放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并在发放次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会依法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如果1月计提,2月发放并扣税,3月申报期内申报、解缴。
二、如上所述,“2017年1月工资实际在2018年才发”,则2018年实际发放时才发生代扣义务,并于发放次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会依法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至于若存在发放多月工资的情形,则各地口径并不一致。如:北京地区口径,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如:安徽省口径,满足条件,可以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您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我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举个法条例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谁是纳税主体,取决于合同约定,哪方对外承担经营责任,或者说以哪方名义对外经营,是A公司还是本公司?您只是管理A公司,仍以A公司名义经营,还是直接以您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二、有个文件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也就是说,资管产品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只是一个产品,所以由管理人来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这就与本人第一条分析一致:到底是否以A公司名义经营?
以上属于个人见解,谨慎起见,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常在网上看见类似这样的疑问:张三说我们公司10日发放工资,申报期15日前,正好能赶上;李四说我们20日发工资,肯定超了申报期,那怎么办?其实这是个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无论10日还是20日发工资,都是次月申报,不存在超期的情形。那这种情况怎么调整过来呢?
比如您9月发了员工8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9月份申报期内,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 , 并自10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可能影响当地购房资格等,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贵公司购汽车用品商行的物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所填内容是*皮革毛皮制品*太阳膜可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水电维修物耗”如果是因取得租赁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就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不可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取暖费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项目,且无全国性统一免税规定,应当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的地方有限额扣除优惠政策,在限额内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限额的,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若有上述优惠,可以参照执行。若是当地无优惠政策的,参照总局文件执行,应该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此业务,您及供应商之理解可能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收取购买方款项,应当向其开具发票。然而,此业务中,您并未向供应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您不会理解成“为供应商销售货物”吧?如果那样,则您应为中介代理性质。但如您所述,您是零售企业,独立从事购销业务,从供应商购,向消费者销;您是为自己销售),您原本不应给供应商开具发票。
实质上,上述情形属于“平销返利”性质(即使并未平销,那也是返利,也可称为折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上述返利或者折让应当依法由销售方(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您确定可以取得2万元款项,则显然乃是含税金额。待取得供应商依法开具的红字发票,您应冲减购货成本及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应于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即做)。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若已销售,则为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为是红字发票冲减,而非发生其他不得抵扣事由,这里用“进项税额减项”比用“进项税额转出”略好些;当然,结果其实一样)